#內線交易 重要刑責!

你絕對要注意:#內線交易 重要刑責!

上一章我們提到內線交易的構成條件,

但有許多人以為自己偷偷內線交易,並不會有刑罰,

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受到嚴重的刑責,

但法律上都有明定關於內線交易的刑責分別有哪些喔!

 

#內線交易 嚴重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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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國法院過去實務見解就內線交易行為人的認定並不完全依照上述規定認定,而是較寬泛地認為所有知悉未經公開的重大消息的人均有可能成為內線交易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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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則多認為上述見解打擊過廣,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疑慮,而引進美國法的判斷,並漸漸受晚近法院實務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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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見解認為除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四種身分外,並引進消息傳遞理論及私取理論作為內線交易行為人的認定方法。消息傳遞理論認為上述四種身分之人知悉公司未經公開的重大消息後,未謀取自己或他人的法律上、經濟上或情感上利益,違反對該公司的忠誠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洩漏該消息予第三人,此時該第三人進行證券交易者就可能會被認為是內線交易的行為人。私取理論則認為第三人利用其自己職務上機會而知悉該公司未經公開的重大消息後進行該公司的證券交易者,便可能被認定為內線交易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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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和他的老婆共進晚餐時,為了討好老婆而提供公司未經公開的重大消息(例如公司新一季的事佔率成長10%),而老婆便在隔天馬上下單做多;又或是與上市公司經常合作的上游廠商偶然知悉該公司的重大消息而跟進做多,均有可能滿足上述消息傳遞理論及私取理論的要件,而被認為是內線交易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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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內線交易行為人利用人頭(通常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人頭公司等)進行內線交易,仍然會被認為滿足內線交易的行為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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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的刑責是什麼? #證券法第171條 】

如果犯了內線交易者,已嚴重違反證券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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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券法第171條可得而知,除了面臨刑罰外,行為人也必須賠償公司遭受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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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的違法性與嚴重性不容小覷,

有許多人也是不知道內線交易的內容而不知不覺犯了錯,

今天百珊律師準備了 #內線交易 的上下兩集與你分享,

上集已在上週分享,大家也可以往下翻閱,

請大家務必瞭解內容,並且不要觸法,

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有任何問題都歡迎大家來到珊騰天下,讓我陪你一起縱橫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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