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
使用 #公共財 的內容,經過洗禮與啟發後,算是 #創作 嗎?
著作權法除了保護到自己的創作,也讓我們知道各種創作的明定法規都不盡相同。
這陣子百珊律師經手到一樁案件,探討『 #公共財』的議題內容,
也覺得十分有趣,想與大家一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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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財 #自為改作,違法嗎?】
百珊律師經手的案件裡,原告在撰寫廣告文案時,參考了國外相關的文獻,並且進一步深入了解販賣的商品內容,再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與想法,創造出了專屬自己的廣告文案,文案中也存有國外相關文獻的內容,使消費者讀閱文案時能更有依據參考。
這一舉動,或許有人會認為廣告文案裡有他人的文獻內容是抄襲行為,但這得再回歸到國外文獻內容的本質-『公共財』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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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的本質以及相關法律的保障】
『公共財』,依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泛指所有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屬於私人專屬財產或利益,而屬於全體人類社會公共所有的技術、資訊、知識或著作等。因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像是古代的詩詞曲等等,雖然文學價值高,但因年代久遠,故屬於公共財。但若是像近代的文學作家或詞曲創作者,即使過世了,也需看個別著作是否仍在 #著作權法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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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改作 的內容,是屬於公共財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個人創作呢?】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依此將公共財自為改作的內容是屬於 #獨立創作物,受著作權保護,若任何人抄襲,也都是會違法!
依本案內容來說,國外文獻可供大家自由使用,屬於『公共財』,而原告擷取此公共財內容,並加入自己的想法與專業知識,所寫成的廣告文案即是獨立創作,就不是公共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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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之判決文裡提到:「各個不同個體個性在內化所讀取之資訊成為恩想後,透過認知並運用語言文字之字詞、詞彙、文法後,交互組合作用所產生之文字與寫作習慣,致有表達方式呈現相異之結果出現。」
可見得個人於接受相同的資訊後,但因自身的內化過程產生的啓發,以致於表達時雖運用到相同的語句與文字,然因融入了個人特殊的感情及寫作習慣其產生的作品,仍應認具有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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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比為什麼律師在諮詢時要收諮詢費的道理是一樣的!
同樣的法條,因為律師個人的自身經驗、處理案件的經過導致對於同樣的案件有不同的體會,因此衍生出 #個別的訴訟策略,這就是律師其應受保護的 #智慧財產權,在對於客戶提問時所給予的答覆都是其歲月歷練過後的經華,基於保障律師個人的智慧財產權, #律師公會 都會頒佈律師諮詢費用的收費標準。
百珊律師最近遇到一個惡意不付諮詢費的客戶,對於這種不尊重專業之人實在感到難過與無奈,希望在此能夠宣導正確的理念以使律師尊嚴能到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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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財』領域對於大眾來說,界線相對模糊且廣大,
若你擔心自己有可能不小心犯了相關的內容,歡迎你來珊騰天下詢問我,
百珊律師也會竭盡所能為你找到正確答案!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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