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親人遺贈一定拿的到嗎?|遺產繼承訴訟|台中律師推薦

 

財富為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了要留給別人。

然而,如果想要保全自己的意志能夠在死後被完整的實現,或者自己對某人有承諾而想要把死後遺留的財產贈與一部分給他人時,因為害怕自己所擬的遺囑不具備法律要件而導致遺囑失效,一般人在預立遺囑時往往會請律師或代書等專業人士代筆草擬,則此種代筆遺囑效力為何?往往是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所遺囑上的受遺贈人攻防的重點。

 

最近百珊律師在一樁代筆遺囑遺贈的案件中拿下 #勝訴,成功的讓受遺贈而遺產已被過戶到被繼承人名下的受遺贈人在一審程序取得較有利的判決並且保障了逝者(遺囑人)遺囑的有效性,也使他在生前的分配願望能在死後實現,並保證能被忠實地執行。( 題外話:如果想要使遺囑能夠被正確有效地執行,建立還可以在遺囑上增加遺囑執行人一欄)

 

【用 #代筆遺囑 的遺贈有效嗎?】

原告是逝者的侄兒,逝者在生前希望將某棟房屋留給原告,並且以代筆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並以親自口述的方式使他人記明,又有三人擔任見證人。不料,逝者的繼承人們卻認為代筆遺囑無效,並不顧逝者生前意願將該棟房屋辦理了繼承登記,原告因此喪失了該棟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對於繼承人們的不顧逝者生前意願感到痛心,因此找到了百珊律師協助。

 

【勝訴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逝者於生前訂立的遺囑,聲明於其死亡後,為不使其繼承人因財產分配,致感情不睦,特立遺囑,由其本人口述遺囑意旨,請某甲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併指定某甲為遺囑執行人。並由逝者本人、代筆人兼見證人某甲、見證人某乙、某丙一同於遺囑上簽名該形式,合於民法代筆遺囑規定要件,亦無證據證明逝者於當時已無遺囑能力,或該代筆遺囑非出於逝者之真意,則原告請求確認上開代筆遺囑有效有理由。因此代筆遺囑有效使遺贈也有效,而原告則可以順利取回逝者留給他的財產。

 

案件爭點/同時可參考民法第1194條之1規定: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是否需要遺囑人親自尋找並明言指定?

這份判決實務認為,遺囑見證人不一定要遺囑人親自尋找,縱使為他人尋找(例如請土地代書為代筆人,該代書又請事務所助理員作為見證人),只要遺囑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不能以此否認遺囑的有效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按遺囑人同意特定之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與指定該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無殊」)

 

案件爭點2:代筆人是否一定要用「宣讀講解」的方式使遺囑人理解遺囑內容?

判決認為,講解是為了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的實現,而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如果可以確保遺囑人理解遺囑內容的真意且該遺囑為其最後意志的實現,則方式並不限於須逐字讀稿等特定方式方符法律要件m,只要遺囑人有確實理解並簽名後,則不能因沒有用宣讀講解的方式則指稱遺囑無效。

 

#遺囑有效 很重要,避免逝者在天堂,兒孫對簿公堂】

所幸,這個案件原告有找到百珊律師,才能順利的拿回屬於長輩留給自己的財產。而長輩當初如果能找到律師服務遺囑檢閱與公證或其他過世後財產處理的安排,也不會發生兄弟姊妹鬩牆的遺憾!如您需要 #代筆遺囑,建議您尋求專業的 #法律建議#遺囑起草人 的幫助,以確保你的遺囑符合法律要求並表達明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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