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樣」與著作權法的「抄襲」|智慧財產法律諮詢|台中律師推薦
「知名歌曲又爆抄襲」、「取樣是致敬?還是抄襲?」每當牽涉到音樂著作相關議題時,總能看到像這樣聳動的標題,實際了解過後,也確實在某些段落可以發現極相似的音樂元素組成。那麼到底所謂 #抄襲 是什麼?嘻哈音樂中特別常見的 #取樣 又是什麼?兩者間的差異在哪、判斷標準又在哪,今天珊騰天下就帶大家一窺「取樣」以及「抄襲」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取樣從何而來】
取樣(Sampling)常見於目前全球流行的嘻哈音樂,是指編曲者擷取其他音樂的一個小片段,並將擷取出來的旋律或合聲切成片段,然後重新拼湊組合到自己的音樂作品當中;甚至有時候不只取樣一首音樂,可能同時取樣多首音樂的某些部分,並精心地重製與編排,使旋律與節奏恰到好處地融為一體。
嘻哈創作者也將取樣這種藝術形式的轉化利用視為一種挑戰,發現「好音樂」並取樣加以運用,加以組織編曲創造出新的價值。
【著作權法的「抄襲」判別標準】
要區分「取樣」與「抄襲」之間的差異,就必須根據以下著作權法的判別基準
1被取樣的音樂具有音樂著作權
首先,被取樣的音樂必須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保護的音樂著作;若無,例如著作財產權已超過50年時效的古典樂曲,則代表該音樂著作已經成為公共財,可以自由的創作使用。
2接觸與實質近似
接著,要判斷是否構成「抄襲」,就要透過著作權法的 #接觸 與 #實質近似 兩項標準
接觸:因為著作權法容許平行創作,因此被取樣音樂的著作權人必須證明抄襲者是接觸並且知悉自己的音樂之後才進行創作,始符合接觸之要件。換句話說,只要是越知名的音樂,越容易舉證證明。
實質近似:簡單來說就是比較兩首音樂有沒有相似的地方。
3取樣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若取樣構成接觸與實質近似,仍要依 #著作權法第65條 之四項要件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若無,始構成抄襲。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依取樣而編曲完成的音樂,是否具有商業目的為判斷。不過美國法院曾認為取樣實際上是一種「轉化利用」而認定為合於合理使用,而不以商業目的為考量。
(2)著作之性質:
若被取樣的音樂本身的原創性程度越高,更受到高度保護,將難以成立合理使用。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於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並不是指取樣的部分很少就可以任意使用,假設擷取的是歌曲朗朗上口的副歌片段,仍有可能不成立合理使用。
(4)對著作潛在音樂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若取樣而編曲完成的歌曲影響被取樣歌曲的音樂市場程度較大,較不易成立合理使用。但也要考慮取樣可能反而為被取樣的音樂帶來宣傳效果。
【結論 :取樣與「原創性」間之關聯】
部分人認為,「取樣」是一種音樂上的抄襲,嚴重一點說就是所謂剽竊,不能將其歸類為具有創造性的音樂產物。這些人通常認為真正的音樂創作必須是從每一個音符到每一段節奏、旋律甚至是節拍等,都要是原創的、出自於自己的。而「取樣」對他們來說,不過是將前人的音樂挪用,稍微的調整順序、音調,讓其變成自己的罷了。這樣的看法顯然過於偏頗。
其實,對於一個創作者而言,創意的來源絕大部分是來自於前人著作之「啟發」與「喚醒」,而著作權法的著作其須具有之原創性本身亦不排除來自於前人創作所激發之靈感,只要在不構成「抄襲」之前提下,其仍然屬於著作,而應係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另,根據著作權法第1條,著作權本來就應該與大眾接觸創作的公共利益(或稱為「公共財」)之間取得平衡,一首歌曲倘若透由不同的人,在不同時代背景下,賦予舊有的曲子另一種全新的靈魂,甚至是全新的樣貌,這樣的過程與行為因符合上開著作之要件,創作者不應因為取樣的行為而受到處罰。是以,本文作者認為,「取樣」即sampling 之著作在符合上開要件與前提下,仍然屬於著作,而應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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