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倒成噸廢棄物,不法收入達數億│二審上訴成功│台中刑事律師推薦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情形,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營建業景氣升溫,許多營建產生的廢棄物處理需求也升高,並以焚燒為主要的處理流向。台灣目前有24座焚化廠,然而經營多年、設備日漸老舊,處理量也跟著下降,導致供不應求,焚燒的價格水漲船高,而現階段焚燒廠也容不下如此多的廢棄物,開始有非法濫倒的情形滋生。
【廢棄物是怎麼被濫倒的?】
一般而言,濫倒廢棄物的犯罪鏈為:
棧仔場►環保清除車隊►下游的土尾►棄置在公、私有土地
*棧仔場:又稱砂石棧場,專門處理地方清潔隊拒收之「家戶裝潢廢棄物」,多數棧仔場絕大多數不符合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土地使用規定,業者也因此不會去申請合法執照,造成大量裝潢廢棄物無法追蹤,有良心、想永續經營的業者,會循著合法管道,將事廢送到再利用廠或處理廠;但也不乏貪圖暴利的不肖業者轉向非法處理。
【政府『默許』棧仔場存在?】
因棧仔場不在政府「進廠、出廠量」的申報管理體系中,也留給業者寬鬆的處理空間。雖然棧仔場未領有合法處理執照,卻因其負擔龐大的裝潢廢棄物處理功能,多年來政府一直「默許」他們非法存在。
若棧仔場非存在不可,是否能將它合法化並管制,追蹤所有廢棄物的去留?
目前的法規對於棧仔場合法化的執行相當困難,尚未有一家棧仔場轉型成功,這也是政府及相關單位需要去解決的問題。
【百珊律師實際案例】
日前我們有位被指控為隨意傾倒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當事人,這位當事人是專門運送自北部建築工地開挖地下室所產生的「乾淨土」至中部的大貨車司機,經過仲介尋求有買土需求的地主後傾倒於私人土地上。
然而,某天他傾倒於南投市某一塊土地的整整一年以後,檢察官經檢舉發現該土地上存有「磁磚、玻璃、鋼筋、電線、水管、陶瓷等營建廢棄物混雜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加上地主手上只有與這位大貨車司機的倒土契約,據此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一審法院判處1年7月有期徒刑加上沒收36萬元。
大貨車司機在上訴二審時委任了百珊律師,經過珊騰天下律師團隊仔細閱覽卷宗後,發現檢察官事實上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我們的當事人確實有傾倒廢棄物之事實,經仔細查究起訴書後,該起訴書上所記載之「傾倒廢棄物26車次」證據,其實只是當事人駕駛大貨車下南投交流道的次數,這當中大多只是當事人去找朋友的紀錄;再加上那塊被傾倒廢棄物的土地,事實上位處於台灣濫倒廢棄物的熱區南投市,經調查,南投市近10年內有68筆被濫倒廢棄物的紀錄,卻只有9筆判決將濫倒者定罪,換句話說,這當中存有大量未破案的犯罪黑數,而我們的當事人僅是剛好在一塊位於道路旁的開放私人土地傾倒「乾淨土」,這之前或之後是否有其他人濫倒廢棄物根本不得而知,檢察官僅憑可信度存疑的間接證據就錯誤地指控被告觸犯為濫倒廢棄物,甚至造成水土保持之汗染。
經過珊騰天下團隊不斷地具狀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以及透過書狀主張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當事實有疑點而無法確認真相時,應作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成功動搖法官的心證,8月初二審法院最終認定該土地上的「磁磚、玻璃、鋼筋、電線、水管、陶瓷等營建廢棄物混雜營建剩餘土石方」共「26車次」之行為並非我們的當事人所為,並將沒收金額自36萬元撤銷改判為5萬元。
雖然二審法院仍然認定被告尚有「濫倒磚塊、瀝青混泥土塊等營建廢棄物混雜營建剩餘土石方」共「4車次」之行為,因此僅減輕3個月的刑度,判處被告1年4月有期徒刑,但我們的當事人經過這次訴訟之後,更加信任百珊律師,並繼續委任我們上訴三審法院,以協助伸張正義,督促法院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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