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與鄰地之爭

袋地與鄰地之爭
▶當所有權人遇上使用權人
▶一場各執一詞的戰爭即將爆發
▶算算看,土地應如何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袋地,顧名思義就是一塊像被袋子包覆住,對外無適宜聯絡道路的土地。
今設有袋地一塊,位於彰化縣五峰鄉(下簡稱A),而周圍有B、C、D、E四塊土地,此四塊地(B、C、D、E)面臨甲路、乙路二條公路,袋地所有人A地主想要以最快、最方便的方式到達甲公路,經過一番計算後,最有利的方式是經過B地
◉取捨過程如下◉
1.C地為荒地,須有開路成本,但C地確實有開發價值,若開路國家願意投資
且藉由C地通往甲公路,直線距離僅有22公尺
2.B地為私人土地,若欲藉由B地通往甲公路,直線距離17公尺B地之直線距離最短,且路寬2公尺以上,可供救護車、消防車通行
3.D地:如果要到乙道路去,D地是最理想的選擇,但可惜不符合A地主的期待
4.E地:須要繞很久的路,才能到達甲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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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今A地主向法院提告,到底應該以誰為被告?
B、C、D、E地主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但因D、E地主很隨和,表示願意讓A主通行。所以A地主在找路的過程中,只須以B、C地主為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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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A地主以B、C地主為被告,此一訴訟為確認訴訟或形成訴訟?
有確認訴訟說,也有形成訴訟說。須待法院闡明。
→劇情往下發展,A向法院提告經法院准其通行B地至甲路,於此,便興起了「鄰地所有人與袋地使用人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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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法院怎麼判?判了後怎麼執行?;
A:由於這是個公益性質高的訴訟,法院的判決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若是法院判決准A之請求,那麼B地主便應「容忍」使得以通過,容忍是一種強制執行之手段,在實務上,法院會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使B地主自動履行、若B不履行,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若B地主再不履行,則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促其履行,若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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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假設法院將B地通行權判給A地主◉
但B地主不高興了,跳出來主張 #所有權人的權益,向法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表示:
◾這塊地是我的。
◾上面建有停車場,車位有四格,一格一個月可賺新台幣2500元至5000元不等。
◾若要使A地主通行,則A地主每月須至少支付2500元之償金。顯然不划算‼️
這個債務人異議之訴將會使法院重新考量得如何使土地(包含袋地之使用利益、以及鄰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來判決。在此種訴訟當中,雙方當事人皆須充份舉證,並且提出計算過程,而最後判決憑判標準會在於使土地發揮最大使用利益為目的。
【參考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91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6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88年度上字第5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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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權強制執行方式
#一種改變法律人作判斷的方式
→先說好,這場戰爭不會就此結束,歡迎在留言區質疑、挑戰我的法律意見,本律師 #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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