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_關鍵的「三十公尺」【民事訴訟律師|台中車禍案件律師】
車禍_關鍵的三十公尺
百珊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7月份時因下班時間行經一個有號誌燈的十字路口,當時我有打右轉燈要右轉,結果卻與後面衝來的摩托車撞在一起,結果摩托車駕駛有輕微的擦傷,因為對方一開口就要我賠十幾二十萬,說沒有十五萬不撤告,更去申請肇事鑑定,鑑定結果卻是我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或手勢就右轉,還給我加了一條未禮讓直行車,其實我在轉彎時有看後照鏡,當時根本沒有發現任何車輛,我連對方是否要直行都不知道,結果因對方未撤告導致我現在收到起訴書及一審的開庭通知,我該如何救濟呢?
From: 倒楣的我
*百珊律師日常案例分享*
給倒楣的你:
您這次,是遇到車禍肇事專家了

一般人都知道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也知道車輛在轉彎前要先打方向燈等規定,卻忽略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規定
「汽車於右轉彎前,應距離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即必須顥示方向燈或手勢,再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待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也就是說,如果您沒有在轉彎的路口三十公尺前即閃燈,那麼鑑定報告的結果會直接寫成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或手勢就右轉,所以須負較大的肇事責任,甚至是主要的肇事原因。但是每個倒楣的駕駛人遇到這種情形,都會楞了一下,到底我有沒有在三十公尺前就打方向燈,我回放行車紀錄器有聽到自己打方向燈的聲音啊,怎麼會沒有打呢?
在這裡提供您一個計算公式,依據待轉彎車的時速計算,取平均值約32km/hr ~35km/hr之間,若是35km/hr的話,即每秒車速約為9.72公尺,則30公尺為3.08秒,用同樣的方式可以得出32km/hr其30公尺則為3.4秒,亦即您只要能證明在路口前有閃燈在3~4秒間,即已符合道路交通安全之相關規定了。今天肇事鑑定結果對您不利,很可能是因為對方提供了不實的證詞而您沒有即時答辯!但依罪疑唯輕原則,法院在事實不明時亦應做對您有利的認定。
最後,給倒楣的您再一劑定心丸,我國高等法院已經做出了判決如果是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更認定「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故應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
若是如您所述,右轉彎時沒有見到該車,那麼很可能是因為您已經在右轉車道上,該車與您在同一車道,那麼又行駛於您的後方,此時依我國高等法院100年度最新出爐的刑事判決,過失責任應落在後車駕駛人身上。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夠幫助您,但建議遇到這種「對方一看就是來敲詐」的情形,還是要小心謹慎應對,必要時應委請律師陪同出庭,以保障您的權益!
百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