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了就得死1_百珊律師看影片|台中律師推薦
輸了就得死;
不論道德只談利益
魷魚遊戲的法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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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遊戲的邏輯是建構在:你有一次的機會可以逆轉人生使你脫離貧困,但如果你做不到,那就只有死路一條。
參賽者都是背負著龐大債務四處躲債的社會邊緣人,或是較低層的人,這些人也許就在你我的周圍,但就像片尾那個倒在雪地裏的流浪漢,沒有人經過時願意給他一些溫暖。
遊戲的主辦人真是抱持著─「讓我給那個可憐人一絲希望吧!」的這個想法來讓他們成為能夠玩遊戲的人。
這個遊戲的規則很簡單:只要你一直贏,或者你有辦法消滅你的對手,即使這意味著你必須殺人,在這個遊戲裡面你是的確可以殺死你的競爭者使自己活下來,成為倖存者。
一次又一次的僥倖逃過死神之手的,就會是最後的成功闖關者,領取大額的獎金回家脫貧,獎金有多少呢,456億韓元約相當於台幣10.7億元。
但是由於遊戲的參賽者都是被蒙面下藥來到遊戲場地者。也就是說,他們並非出於個人的意願來參加遊戲,這關乎刑法什麼事情?
這已經是違背一個人的意願強迫他做無義務之事!!!
雖然遊戲規則當中有一個選舉的制度,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同意就可以終止遊戲,
但是在遊戲會場那個被包裝好的彩色玻璃屋裡,面對這一群拿著機關槍的工作人員,這一群人就算想要離開也很難出於完全的自由意思去投票;
在金錢的引誘以及被脅迫的當下,這個遊戲的主辦人還是犯下了強制罪以及妨害自由罪
而被淘汰的參賽者就要被殘酷處決的方式,當然合致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劇中還有一個大賣點,就是最後幾集的時候,才揭露這些遊戲本身是一個表演,透過監控設備讓所謂的的VIP們得以透過付費的方式來觀賞這些刺激搏上性命的畫面,還可以像賽馬一樣下注到底誰是最後的贏家。
而這些原本就是被社會所放棄的人,他們的死亡與生存對於那些貴賓而言不過就如螻蟻一般;
對於別人而言你是一個被囚禁者,你是一個玩偶,而你的死亡不過就是參賽資格被剔除的這種意義而已
所以我們再看一次這一連串的法律規則: 強迫使人參加遊戲,限制個人自由已經構成了強制罪以及妨害自由罪、
而在遊戲過程當中,沒有過關的人必須死,這也犯了殺人罪!
→但現在比較難的問題是: 如果你見死不救會不會構成遺棄罪: 這時我們就必須要來檢討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據參賽者本身為了活下去而殺人可不可能構成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參賽者在對手死和自己死之中還不能見死不救是不是在人性上可以期待?在關鍵的當下,你存我亡,我存你亡,總之沒有可以共同倖存的方式時,法律如何去期待一個人在這時當個撒馬利亞人?
(撒馬利亞人的典故源自於聖經《路加福音》第10章第25-37節中耶穌講的寓言: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有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最終將他救活,這個典故後來常常被引諭為一個與你素不相識卻在你快死前對你伸出援手的人。)
那些死去的參賽者被火化焚毀屍體除了可構成毀壞屍體罪以外,是否也構成湮滅證據的正犯或從犯,至於毀屍滅跡的動機與目的當然是要湮滅殺人的證據
但是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不構成湮滅證據罪,至於其理由是為什麼,我們會再具體的給予答案,請大家期待下一篇文章;
至於那些VIP們是否也同樣構成犯罪,這就要看那個遊戲當中涉及侵害參害者的法益包括生命法益自由法益等,他們的知情程度為何,會影響他們到底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就第一季的劇情並沒有在這部分多做著墨,所以這範圍內的答案應該要等到第二季才能揭曉,
但是這裡有個彩蛋,有仔細看的人應該有留意到在本劇第一季第一集約四十分鐘左右,那個戴著像首領一樣的灰色面具的姑且稱為領袖好了,他在「一二三木頭人」的遊戲開始前撥了一通電話,然後用流利的英文說道,「我們這邊已經準備好了,你們可以開始了」,有看到這一幕的人也許會像我一樣,懷疑那些最後登場的外國人(有白人有黑人好像也有亞洲人)是不是就是整個遊戲的金主,甚而是幕後的主使者。
最後,我想談一下我看到的網論裡有談到主辦單位也涉嫌觸犯了恐嚇危安罪,是透過言語還是遊戲規則使人感到心生畏懼呢?由於這邊涉及了比較細節的論述,我只能先否定前者,不是工作人員說話的內容使人心生恐懼的,那麼百珊律師在這部分的想法為何?留待下一集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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