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市場旁停車,竟被警員噴灑辣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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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婦市場旁停車,竟被警員噴灑辣椒水,前因警員獲不起訴處分,經百珊律師為其聲請再議獲准後,施暴警員於續行偵查階段獲起訴之處分!
本案中,未正向停車之少婦雖然有交通違規之舉而被警員取締,又因在過程中因討論了警員的身材致被潑灑辣椒水,但少婦稱呼警員為台語:「大隻」之冒犯性言論,與警員「#執行公務之法益」相較之下,前者之法益侵害顯然相當輕微;
若員警為能即時執行公務,則當場已由其他在場員警對被害人開罰單、並已取得該名委託人之身份證件,則其所追求之執行公務之目的顯已達成,可是三度向少婦噴灑辣椒水,第一次或許為「宣示公務員的職權」,第二三次就有可能是公報私仇,您說是嗎?
我們當然相信世間的好警察多,不過敗壞警風的也不在少數。本案最大爭議在於警員執行勤務時之作為可否主張依法令之行為就能肆無忌憚?答案當然是不行! 因為無法通過 #適當性及 #必要性之檢驗!
報導指出:在民國109年 4月7日深夜,曾經有一部租賃小客車在中和不服警方攔查,衝破臨檢點,中和警方經過追捕之後,將該車攔停,車內一名乘客戴姓青少年被一名員警用力拽倒在地,隨後另一名員警上前用腳踹踢頭部,行逕囂張。
(新聞來源:聯合報https://reurl.cc/oRyzXl)
本文謹引述上述報導中知名球評石明謹的言論作為結論,不論當事人或嫌疑人有任何不法行為,警方都不能蓄意傷害其身體,警察只是依法執行勤務,沒有權力代表法律施予「私刑」, #如果把警員的制服打上馬賽克,你會以為是那個黑幫在執行家法,但睜亮眼一看,原來是「穿著制服的流氓」!
(本文引述上揭報導內容及知名球評之言論,#權利來源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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