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承攬真僱傭 |雇傭糾紛案件 |勞資糾紛案件|台中勞資糾紛律師推薦

承攬與僱傭,你知道多少?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 #假承攬真僱傭 事件

大家在話題上可說是十分氣憤

但你知道所謂的承攬是什麼嗎?你知道承攬與僱傭差在哪裡嗎?

趕快繼續往下看,讓百珊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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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僱傭 在法律上的定義】

#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在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裡,僱傭關係會有以下幾個特性:

1. #人格從屬性:勞工對於工作時間與地點須受到雇主的管制,在工作內容上服從雇主的監督指揮與績效評價。

2.#組織從屬性:僱傭關係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將勞工納入企業組織中,因此除服從雇主命令,也需與組織內其他同事分工合作。

3.#經濟從屬性:勞工依據提供的勞務向公司領取報酬,公司也需提供勞工所需的設備、機器等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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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實分辨承攬與僱傭的關係呢?】

若你身為上班族,更需要好好了解自己目前是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喔!

像是接設計案、企劃案、編撰文章等等,這種可自由決定工作方式,並具有自主性,按期交件的性質,就是『承攬關係』。

而在公司需打卡上下班、飲料店打工等等,雇主對你有監督指導權,那就會是『僱傭關係』。

在經濟從屬性上來說,承攬關係通常會是在案件完成後給予報酬,僱傭關係則是會固定日期計算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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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僱傭關係中,公司要遵守的法令規範有哪些?】

在僱傭關係中,公司需遵守 #勞基法、 #負擔勞健保、 #職災保險、 #就業保險、#提撥6%勞退

以上內容,在承攬關係中,公司方都不需承擔。

另外僱傭關係中的勞務替代性,在 #民法第484條 有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但承攬關係中,只要工作“成果”有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除非契約中有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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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承攬真僱傭 的案件中,因勞工簽訂承攬契約,卻還是必須依照公司規定上下班打卡、依規定請假,在這樣的狀況下已是僱傭關係,而不是承攬關係喔!

進入一家公司前,無論是承攬關係或是僱傭關係,都必須確認自己簽訂的契約是否滿足各職務的需求。像是若需要在固定時間出現上班的工作內容,即使簽訂的是承攬契約,在勞動主管機關眼中還是會被認為是『僱傭關係』。

若你也對你手中相關的契約感到有疑問,希望這篇貼文有幫助到你,

但如果還是沒有解決你的困擾,歡迎你來到珊騰天下

讓我為你解決你的煩惱,一起縱橫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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