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字第4號|台中離婚訴訟律師|台中家事律師推薦

『配偶外遇,對方還能訴請離婚?』

『拆散一對怨偶,成就兩對佳偶?』

 

【離婚破綻主義的過度】

三月底討論得沸沸揚揚的 #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 中打破了以往訴請離婚的
#消極破綻主義」,轉為「#積極破綻主義」無疑是迎來離婚訴訟上重大的突破。過往依 #民法第1052條2項 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請求離婚,只能由另一方提出離婚(消極破綻主義),而在最新大法官釋憲中宣布雖然民法第1052條規定並不違憲,不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完全封鎖有責者之裁判離婚可能性,這樣的規定顯然過於嚴苛,因此要求相關機關依期限內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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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本權衝突判決理由】

本案涉及的基本權是 #憲法第22條保障之 #婚姻自由(釋字552、554、791號),這次判決中提及有責配偶聲請「#裁判離婚」之權利,大法官也進一步指出婚姻自由的範圍包括: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的自由甚至包含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

婚姻中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當法律只保障無責一方的裁判離婚權,可能會同時影響到有唯一責方的婚姻自由,發生基本權與立法規範衝突的問題。這時必須透過大法官衡平裁定。

運用#比例原則審查,考量不同權利與利益的平衡。#民法第1052條2項中排除唯一有責任的配偶提出離婚請求,可以增強完全無責任的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散婚姻的自主決定權,同時避免因不合理的離婚請求而破壞婚姻秩序。所以大法官認為此一規範之立法目的正當。

不過當婚姻關係已發生破綻而至難以維持而無回復可能性之情況,這時候婚姻只剩下外在形式,而不具實質內涵,亦可能不利長期處於上開狀態下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如果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過苛」的情況。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要適修正之。

舉例來說,本號憲判字帶來的影響就是即便你是婚姻當中犯錯有責的一方,例如你是外遇的一方,又同時不回家睡覺違背了同居義務,但因為這樣的婚姻實在已經千瘡百孔導致維持不易時,如果讓你繼續「困」在這樣的婚姻中,相信對已經翻臉的兩個人都是沒有什麼好處的。所以大法官們使立法委員在二年內必須修正這樣的規範,而使有責之一方也可以聲請裁判離婚

【空殼婚姻迎來新轉機?】

有些婚姻因一方的外遇或暴力導致關係早已同床異夢,有違婚姻自由制度上雙方自願相愛、相互扶持,維護及經營共同生活等目的。因此釋憲推出無疑是為 離婚訴訟歸責程度較大的那方,開啟了一扇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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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遇一方,沒有 #婚姻保障?】

但大家依然不需過於擔憂,擔心未來可能有外遇或家暴等事項的一方都能訴請離婚,法院還是會依照個案情況進行判決,法官也在修法建議中提出:修法時應注意相關配套措施,並兼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使有責方在提出離婚訴訟時,能多加審慎思考。所以不必擔心會因為宣判導致,受害的一方變的毫無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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