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第一級毒品賺500元,竟須判到無期徒刑或死刑?|毒品刑案|台中刑事律師推薦
曾經有人為了賺蠅頭小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判處15年2月有期徒刑,也曾有人代替毒販男友接聽了3通電話而被判處15年3月有期徒刑,比供出上游換取減刑的毒販男友還要重,上述案件甚至都已經適用刑法第 59 條減輕刑度。究竟不論個別案件情節輕重,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處以法定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刑責是否過苛的問題,成為今年憲法法庭的焦點之一。
今年8月11日公布的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即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其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命令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修正。
【憲法判決背景】
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凡是販賣第一級毒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法定刑就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導致許多最下游的藥頭被逮捕之後,縱使他們販賣的第一級毒品數量相當少且過往沒有其他犯罪前科,皆難逃無期徒刑的刑責。即便刑法第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法官可以依個案的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斟酌後給予減刑,但減刑後被告仍要面臨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
再者,事實上被逮捕的絕大多數都是下游的藥頭,而上游的毒梟或是中盤的毒販仍舊逍遙法外,導致法條所課予的重刑規定仍無法達到嚇阻毒品危害社會的問題,據此,本次憲法判決共有8位販賣第一級毒品但案件情節輕微的聲請人向憲法法庭尋求救濟。
【判決理由】
#不符合比例原則
同樣是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皆不同,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差別,所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也有差異。例如跨國性的毒品走私與直接販售微量毒品給吸毒者的案件情節就有極大的差異,倘若皆適用同一法定刑,將違反比例原則。
#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不全面
雖然在個案法官可以依「顯可憫恕」條款給予被告減刑,但仍會造成「情輕法重」的現象,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依照涉案毒品數量區別法定刑
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持有」與「轉讓」第一級毒品者的處罰,已經依照涉及毒品的數量而區別法定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規定自亦可參考上開規定,依販賣第一級毒品數量及次數的多寡而區別其法定刑。
【結語】
重刑固然是強烈嚇阻人民犯罪的方式,然而倘若不分情節輕重皆嚴懲,不只違反刑法罪責原則,更無助於社會穩定,徒然造成司法資源無效率的浪費。是以我們相當認同憲法法庭此次的結論,希冀「惡法亦法」的狀況不再成為法院量刑裁量時的負荷,也一定程序地讓罪刑相當原則能夠落實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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