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健將跳水因撞到頭全身癱瘓,教練及校長等被判無罪,你認為呢?
時事:游泳健將跳水因撞到頭全身癱瘓,教練及校長等被判無罪,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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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107年的時候,新北市一所高中體育班游泳健將張姓學生,在泳池進行自我訓練時,因入水姿勢不當導致頭部撞到泳池底部,當場因頸椎斷裂送醫急救後全身癱瘓,家屬怒告當場指導之教練、救生人員以及校長,教練等人包含總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等人雖一審被判有罪,然而全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時,卻大逆轉改判無罪,今天我們就來探討這個判決,是否合情合理,而看官們知道這樣的案件與判決結果,您又是怎麼看呢?
新聞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W9MrwjAf6E
事由:
在民國107年的時候,新北市三民高中發生一起令人感到相當遺憾之事故,身高188公分,身為學校游泳隊隊員的張姓同學,當時才17歲,於課後自主訓練時因頭部不慎撞到泳池底部,在送醫急救後仍然全身癱瘓,對於被害人以及家屬而言,原本應該是「人生勝利組」的張同學,整個人生因此變調,爸媽得辭去工作24小時照護,醫藥費及照顧費用高達千萬元,然而在場教練、救生員等在一審被判有罪後上訴至高院刑事庭,卻逆轉獲判無罪,而張姓同學的父母向校方求償4800萬元亦被判敗訴,無論是本案的刑事判決或民事判決,都引起了很多人的義憤及不滿。
論述:
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陳香如、張哲瑋、鄭國輝有罪部分撤銷。陳香如、張哲瑋、鄭國輝均無罪。其他(沈美華、呂俊賢、杜昱瑋無罪部分)上訴駁回。由於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今天我們只就教練以及救生員的部分來看一下此判決到底是否合情合理。
- 教練們沒有過失嗎?
被告陳香如為該校游泳隊之總教練,而張哲瑋則擔任指導教練,高院審酌其等因與學校有聘僱關係,故應對游泳隊隊員有照護、指導及監督之責,是以認定其等具有「保證人地位」,然而於107年11月29日事發當時,因學校已放學,告訴人即被害人是處於自主練習時段,當時陳香如已離開而不在場,張哲瑋則到游泳池外進行檢視亦不在游泳池邊,而陳香如與張哲瑋雖然具有保證人地位,然而高院認為「保證人地位僅是行為人 #『作為義務』之理由,無法直接從保證人地位導出『作為義務』之內容。至行為人是否違反 #『注意義務』仍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得否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為其要件。非謂行為人一經立於保證人地位,即應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危害結果之絕對責任。這個意思是說:即便被告等人因擔任游泳隊教練而對游泳隊成員負有指導及保護之義務,但事發當時其等不在場,如果其等倘因事發時在場而對於結果之發生有 #客觀可避免性(亦即該校教練在場通常情況下認為阻止系爭悲劇發生,即始能將結果之責任歸責於被告等人),本案法官認為檢察官未能充份舉證本件系爭結果之發生與陳香如及張哲瑋不在場指導或監看有何因果關係存在,而認定總教練及指導教不具有過失。
- 外校教練即在場指導之鄭國輝是否具有過失?
鄭國輝並非三民高中游泳隊之教練,但亦具備教練資格,事發當時,其在三民高中之游泳池內指導告訴人新的跳水及入水姿勢,依據告訴人自己指稱,鄭國輝所教的動作是將手拉到後面,再往前放,這是新的動作,自己並不熟悉,在第一跳及第二跳時練習時都沒有問題,但第三跳時感覺身體較陡,本案高院認定鄭國輝在場指導之角色屬於 #「事實上的自願義務承擔」,故亦具有 #保證人地位,然而對於告訴人跳水後受傷乙事而言,由於選手起跳出發,只是1秒左右甚至不到的事情,則告訴人進行第三跳當時,雖鄭國輝確實在場觀看,然而其無法再於告訴人動件後提醒其手部動作、入水角度其至加以制止,是以無法認定其對於具體防護或監督方面有任何過失,同樣地,因未具有#通常情況下之客觀可避免性,而認定其亦無過失。
- 在場之救生人員杜昱璋是否應擔負過失重傷害之罪責?
本案中,高院的判決理由內並未就杜昱璋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有做任何具體論述,而直接認定杜昱璋並無過失,因杜昱璋屬於系爭泳池的廠商司威米公司派駐現場人員,而三民高中的校泳隊屬於體育班競技運動選手,是用比賽成績作為升學條件,故其並不會禁止游泳隊成員練習比賽中需要之競技動作,事發當時基於司威米公司營運需配合三民高中游泳隊教學訓練之目的,故對於三民高中游泳隊隊員練習跳水動作無從禁止,兼之在告訴人受傷後杜昱璋之相關急救措施均正確,整個急救過程均屬合宜,故其行為時之相關執行動作並未具有過失,而不應擔負過失重傷害之罪責。
結論:
由於過失重傷害罪屬於 #不得上訴三審 之案件,故本案在高院作出判決後即定讞,而最終結果之認定是所有被告(包含本文未提及之高中校長以及泳池廠商等)均無罪,其實獲致此一結論之主要理由還是在於檢察官無法對於系爭相關被告等之作為與不作為是否對本案結果之發生其有 #客觀可避免性來做認定,而獲得上開無罪之結論。本案屬於全國上下均矚目重視之案件,本案之結果亦將會影響未來在設有泳池及競技隊之學校對於安全規範上之重視與改革,然而對於告訴人張同學而言,其生命歷程已因這個不幸的事件整個翻轉而改變,我們期待的是在民事訴訟上張家一家能夠獲得合理之賠償(在對校方求償未果後可期待將提起國賠訴訟),而有志從事體育訓練之學員們及校隊教練們,能因此寶貴之前車之鑑,在未來執行每個競技動作時皆能更加謹慎,避免危險之發生。
百珊律師在撰寫本文時,有與本身亦擔任教練之客戶們做討論,其實他們以自身之經驗認為,倘若判決結果是教練們有罪,則可能引起 #寒蟬效應,沒有人願意再承擔競技運動之指導教學之職務,然而各位看官們,您怎麼看?您認為本案的判決結果是合理可接受的嗎?歡迎大家的反饋,也歡迎各位留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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