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知多少?用一個判決帶你了解
袋地通行權知多少?用一個判決帶你了解 #袋地通行權
座落在彰化縣和美鎮的一塊「袋地」(袋地:顧名思義像被袋子包覆住無路可走的地稱「袋地」,在法律上是指與主要幹道無對外通聯之路者,稱為袋地);
本案袋地之所有權人因與主要道路無聯絡道路,向周邊鄰地所有人提起訴訟。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8號判決」
本件當事人A所有土地(地號:837,下簡稱837)向周邊面臨主要道路之鄰地843之1、843之2所有人B、C提起訴訟,請求通行鄰地至對外主要幹道。
1.一審判決已准許當事人聲請,認837土地之所有權人有通行權。
2.二審當事人訴之變更為形成之訴,請求法院依法裁判適宜通行之地點,二審由確認之訴變更為形成之訴,惟因基礎事實同一,法院准許當事人訴之變更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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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圖簡單說明837號土地有三塊得以通往主要幹道之土地,分別為843、843-1及843-2等三塊土地。
《以下簡述這三塊土地之情況概要》
▪️843
843號土地上有寬度1公尺之道路,無法讓車輛通過,當發生消防、緊急救護之情形時,只能以擔架步行進出。
▪️843-1
843-1之土地所有權人B在本件起訴後便在其土地上築起了鐵皮圍籬,並已領有建築執照,阻絕837之土地所有權人由此通過。
▪️843-2
該筆土地上有鐵皮及磚造屋,而843-2之土地所有權人C主張A如欲通行鄰地,則已有843之步道可供選擇,另亦有東發路71巷之巷道可以通行。
法院於二審判決主要審酌鄰地「843、843-1、843-2及既有巷道東發路71巷」何者為容忍通行最為適宜。
♦️法院認為♦️
雖然B於本件訴訟提起後,搶蓋房屋形成843-1地號上已有障礙物,藉此侵害上訴人通行權利,但建造房屋行為是正當權利行使,且已有彰化縣核發該地號之建築許可證,並無權利濫用及違章之虞,予以駁回。
♦️法院最後裁定♦️
843-2土地為最適宜通行道路之理由為:其與843-1之直線距離為22公尺、843-2之直線距離為37公尺,但若通行巷道的話,直線距離長達130公尺,為了土地能夠作最經濟的利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並於緊急事件發生時得使火災、救護車出入等等方便,選擇最適宜通行且對於鄰地而言損害最小的地即843-2之土地作為A得行使通行權的土地。
【本案主文】
上訴人對追加被告林晏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所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0地號如附圖一abdc連線範圍所示之土地面積36.08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追加被告林晏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容忍上訴人通行上開如附圖一abcd連線範圍所示之土地,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妨害上訴人通行之行為。
上訴人其餘變更、追加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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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小常識♦️
民法第787條第1項有關袋地必要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所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之規定,如果該周圍地有2筆以上不同所有人之土地相鄰,為達通行公路之目的,亦得主張通行該周圍地。於此情形,訴訟上僅須將對 #有爭執之 #相鄰周圍地所有人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為已足,不以對 #所有周圍地之所有人均起訴或一同起訴併列被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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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來說♦️
有一塊袋地所有人A,周圍有B、C、D、E四筆土地,通過這四筆土地可以到達公路,如果B、C對於A要借路通行(當然法律規定須依比例支付償金)沒有意見,但D、E有意見,那麼在訴訟上,如果A認為仍有通行D、E之必要性,則僅須將D、E列為被告即可。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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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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