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結束,還是另一個開始?

死亡是結束,還是另一個開始?
人活著是先意識還是先軀殼?
    ✦死亡✦任何生命皆須經歷的過程,生而為人自然不可避免死亡結局。相較於西方,東方似乎對於死亡的話題有著更多的忌諱,並且極盡所能的閉口不提,若是有不知輕重的暢所欲言提及死亡方面的話題,輕則被以「觸霉頭、烏鴉嘴」責備,重則會被長輩武力招呼。
    然而,隨著時間流逝,東方社會對於討論死亡相關議題似乎不再那麼敏感。例如,以往老一輩會堅持「人要是過世了要保留完整的身體下葬」,如今則有部份的人會於在世之時,考慮自己死後是否要把器官捐出,遺愛人間,更有甚者將整個軀體捐出,成為大體老師幫助醫學路上的莘莘學子。
    在此種風氣的轉變之下,關於生命最後一哩路的選擇,也逐漸從以前的禁忌話題,慢慢地有少部分人願意開始思考、討論,並提早為自己做規劃。
    除了因自然老化或意外發生,使生命走到終點之外,在生命臨終前夕,病痛纏身,在苦痛中垂死掙扎直至嚥氣的人數不勝數,為了維護病患最後的尊嚴,也為賦予他們決定自己生命最後態樣的走向權利,台灣於民國89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得預立意願書,主張若於生命末期時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譯文:末期病人: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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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主旨》
    安寧緩和治療為捨棄不再有療效的治療,將治療的目標從疾病治癒轉為疾病控制,適當使用各種藥物、儀器設備及輔助療法,減輕病人的症狀、緩解病人的不適,維持其身體的舒適,使處於疾病末期的病人有較好的生活品質,並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
《維生醫療主旨》
    維生醫療則為用以維持末期病人之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其中較為知名的醫療措施即為「葉克膜」,為一台替代或輔助心肺功能之儀器,雖可維持病患之心肺功能,但無法治癒疾病,僅為延長病患之死亡過程,病患最終仍會死於原本罹患之疾病,或是死於葉克膜導致之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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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兩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須具備上述資格方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然而縱使已有上述條例,依然會有可能碰到以下這些問題♦️
法律雖賦予末期病人有此權利預立意願書,然簽署此種意願書,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維生醫療等行為,在部分家屬看來難免會認為病人已經放棄生存下去,而站在家屬的立場極力勸阻,希望自己的親人能再存活久一些,而可能因此發生爭執,造成病人的另一種負擔。
乾脆讓生命消逝還是為了家人的期許痛苦又意識消散的活著?
成了一種沒有答案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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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目前就末期病人部分,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而民國105年已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此一法案於108年1月6日更進一步施行,惟該法案並不僅限於末期病人。
 
安寧緩和醫療VS安樂死 &協助自殺§
▶台灣現有法規
    而常與安寧緩和醫療放在一起討論的醫療措施,還有「安樂死」以及「協助自殺」兩種,但此兩種醫療措施《在台灣皆為不法》,如實施將會構成【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且與安寧緩和醫療有著不小的差別。
❮刑法第275條❯
第1項: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第2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上述法條規定來看,在台灣,若醫護人員得到病患之同意,而對其施行安樂死之作為
‼️由醫護人員的作為導致病患死亡的結果,會涉嫌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而成立加工自殺罪。
至於為什麼不會構成第2條,將在下一篇文章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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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安寧緩和醫療與安樂死的差別在於,安寧緩和醫療為以適當藥物及療法為病患進行支持,減輕病患不適,以維持其生命最後之生活品質,並不干涉病患之剩餘生命;安樂死則是施用致死藥物,使病患之生命提早結束。
簡單來說台灣不支持人為死亡(包括注射致命毒藥、斷食臨終等等)但接受安寧緩和療法(放棄治癒性質治療,受疾病死亡)。
♦️以下關於台灣曾經發生的案例♦️
    台灣第一次關於制定安樂死相關法律之請願其實早於1982年便發生過,其起因為王曉民事件(王曉民 (1946年)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因車禍成為植物人而臥病在床,經過將近50年後才離世。
另外亦有傅達仁因久病纏身,請求台灣政府將安樂死合法化,方能使其於台灣執行安樂死,最後卻未成功,轉而前往瑞士執行協助自殺的案例(傅達仁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安樂死兩派論點》
    其實安樂死合法化之爭議始終存在,支持者認為人應該有權利決定生命最後走向,雖現已有安寧緩和醫療維持病人生命最後之生活品質,然安寧緩和醫療並不能讓病患決定自己何時赴死,在病患被病痛折磨而失去生存意願之時,安寧緩和醫療無法使病患決定此時就是他生命的最後,僅能選擇維持生命最後的生活品質,而無法決定自己的死亡。
    而反對者則認為安樂死是否會貶低生命尊嚴?且亦違反不應殺人的基本道德原則,更擔心安樂死合法化會引發滑坡效應,使得貧窮者、弱勢族群亦會因生活困難而前往執行安樂死。並且安樂死資格之制定亦有其困難,醫師要以多長時間對病患進行衡量、又該以何種證據證明其善盡諮詢查證義務、以及審查系統之問題皆是反對者所擔憂之處。
    看完本篇文章後,如果在疾病重症時,您會如何抉擇您生命的最後結局呢?生與死是否該操縱在自己手中?是讓生命最後仍保有品質且欣然接受死亡勇赴黃泉,抑或是將軀殼裝上維持器縱使意識已不再這個世上,仍無謂且無意義的「活著」呢?
 
至於安樂死合法化您會表示支持還是反對呢? 
《於留言區開放討論,請踴躍表示意見》
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某些將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合法之國家,其法條之制定,資格之審查,以及安樂死與協助自殺之差別,包含台灣之法規適用,還請各大貴讀者,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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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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