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愛上新聞

愛愛上新聞
性愛派對聽起來真叫人興奮但是從中牟利,就構成違法
狂歡聖誕夜
以「聖誕夜不寂寞」在知名社群軟體上公開舉辦「性愛派對」,用各種誘惑性字眼,吸引孤獨男性參加。
一切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問題,畢竟現今的社會早就不像以前那麼的封閉,另外加上現代社會人們壓力越來越大,或許性愛也是一種抒發方式,追求刺激好玩宣洩壓力。
可是在這之中只要收受「報名費」,主辦方就是「拉皮條的行為」;成年人合意性交行為固然無罪,連憲法都保證人民的性自主權,簡單來說只要不違反個人意願,愛怎麼玩就怎麼玩,前提是在不公開場合裡,不然就會像2021年的台鐵火車性愛派對一樣,全部涉案人員一併帶回處置。
本文提及之新聞主辦方幕後策劃者,
已構成刑法第231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實務上也是有不少判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判決,主因是一對情侶開辦性愛趴收取參加費已構成上開罪名,罪名成立在案主嫌處有期徒刑陸月。
就現代社會下性交易的參與者如嫖與娼,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未經大法官解釋前「罰娼不罰嫖」在大法官解釋後修改成在「性交易區域」外進行性交易者皆處罰,採取娼嫖皆罰,不管是嫖客還是性工作者皆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性交易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大法官釋字第666號)
直白地講性交易嫖與娼之間在刑法上未予以罪名,但行政法上仍有處罰是前開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範疇。
前面提到性交易專區,是目前正在進行討論的議題,目前全台各縣市首長是有權利設立紅燈區即「性交易專區」(目前全台無縣市設立)。
►補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重點:
1.設置性交易專區: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管理性交易專區。(但目前沒有縣市成立)
2.專區條件:
  ✓ 在市區只能在商業區,不得在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 在郊區限於遊憩用地,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 要與學校、寺廟、教堂等保持適當距離。※性交易場所與性交易服務者,都須申請執照。
  ✓ 不得在公共場合有廣告行為。
3.專區內免罰:性交易雙方、媒合性交易者,都免罰。
4.專區外都要罰:※性交易雙方,處3萬元以下罰鍰。※意圖與人性交而拉客,處3萬元以下罰鍰。※媒合性交易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到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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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最後想告訴大家,秉持性自主權掌握在個人手中,本台並不反對性愛趴這類活動,但是這種派對,魚龍混雜請注意防護,以及參加前一定要做好調查以免觸犯法律或其他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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