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是加害者,而是被害人。
✨成功案例✨她不是加害者,而是被害人。
關於「侵害配偶權」。
我有一個客戶(以下簡稱A女),在十年前曾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程式認識有婦之夫○○○(以下簡稱甲男),兩人有過短暫的交往也在甲男的心中留下美好的回憶。雖然甲男是出軌一方,但對這段關係是認真的,所以他在家中電腦收藏了與A女間所有的親密照片,包括出遊時的飯店合影,但沒有太過煽情的照片。
但甲男是個情場浪子,除了放著與原配之間的配偶關係不管不顧外,還另外交往了與A女以外的其他情人B女,就在甲男與原配(以下稱為乙女)婚姻終於找不到再繼續的理由時,乙女向法院訴請離婚,同時還將甲男、A女、B女等一同告上法院,案由是「侵害配偶權」。
本來有那麼多的親密照片及兩人共遊風景勝地的【事實及證據】俱在的情況下,A女是應該要敗訴的。但法院判決A女不用賠償、反而甲男及B女以及甲男個人對乙女須負連帶賠償之責。
理由是什麼呢?
百珊律師在這場訴訟當中為A女✨提出以下2點✨強而有利的抗辯,並為法院所採。
►侵害配偶權既然是侵權行為之訴,則應適用短期時效2年、長期時效10年的限制,自知悉後2年,而自事件發生後十年。超過十年則時效消滅。而本案中,乙女無法證明A女與甲男之間的交往到底是發生在十年內亦或是更早、更久遠的十年之前,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在這點上乙女吃了虧。但這點並不是本案攻防的重點。因為A女親自出庭時也向法官陳明:與甲男的這段姻緣到底發生於何時她實在想不起來。所以她和甲男之間到底是何時交往這就成了一個謎。
►第二個有力的論點是:在交往前「對於對方是否已婚或未婚,被告並無查證的義務。」法官也揭示了他的心證表示認可這個論點。由於知悉對方為已婚之身份為侵害配偶權之訴關鍵的構成要件,在原配乙女無法提出證明A女確實知悉甲男是有配偶的情形下與甲男交往,則此一構成要件不成立。但是究竟甲男與A女到底有沒有交往過(本案甲男委任律師抗辯否認此一事實存在,但我的客戶A女則大方承認。)法院顯然是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就與A女交往這部分判甲男須賠償乙女的精神上損害新台幣10萬元,連同與B女的部分,甲男就須賠償乙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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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不過是原配敗訴、小三脫身的故事。
但法院審判的從來不是道德評價,而是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
◉ 除了雙方確實有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的行為之外,尚須證明第三人明知對方具有配偶身分,仍與其發展親密關係。
◉ 若無法證明第三人具有此項主觀認知,即難以成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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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法院並非否認甲男與A女曾經交往的事實,而是在現有證據下,認為原配無法證明A女知悉甲男已婚,因此未達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對我的當事人A女而言,這場訴訟其實是一場遲來十餘年的風暴。當過往早已塵封的感情突然被攤開檢視,不僅衝擊她現有的感情生活,也使她不得不重新面對多年以前的人生片段。
所幸,法院最終依照證據及法律作出判斷,讓責任回歸真正應負責之人,也讓我的當事人得以放下長達數月的訴訟壓力,重新回到平靜且正常的生活軌道。
而是不讓任何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迫承擔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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