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對顏慧欣之死負責?

#誰應對顏慧欣之死負責?
今天監察院對楊珍妮(職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在7月2日已被免職) 提出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監察院指出楊珍妮對顏慧欣(副總談判代表)有4大違失行為,包含高壓威嚇、權力排擠及資源孤立等。(新聞連結詳: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52564#page1
由於本案源自於顏慧欣長期受到壓抑、權力弱化、無專任助理可分擔龐大庶務工作量、在公眾場合之發言及意見被公然否定等種種未給予對等尊重之行為引發慢性疲勞、器官衰竭而辭世。(白話一點說,就是職場霸凌導致其長期過勞而辭世)那麼就因此衍生了一個問題:楊珍妮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姑且不論本案直接被害人已經死亡,程序上應該是由其家屬取得告訴權,可獨立對楊珍妮提告,但若要探究本案告故意傷害致死罪是否成立?答案:不會!
理由如下:
1.無主觀犯罪故意:楊珍妮的行為是抽離資源、排擠、冷暴力、公開隱私。在法理上,這屬於「權力濫用與不法侵害」,但要證明她主觀上有「出於攻擊意圖去傷害顏慧欣身體健康」的故意,甚至「#預見排擠會導致對方生病死亡」,在訴訟舉證上幾乎是空中樓閣。
2.客觀相當因果關係斷層(死因是病逝/過勞): 顏慧欣副總談判代表是因為長期高壓、身體不適請假後「因病辭世」(如慢性疲勞、器官衰竭等)。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要求該行為在一般經驗法則下,#都會必然導向死亡。職場職場霸凌造成心血管或免疫系統惡化病逝,在刑事法庭上會被認定為「介入了當事人自身的體質與病變」,因果關係中斷,造成客觀因果關係斷層之結果。
結論:這案子在公法上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與懲戒法」(移送懲戒法院、剝奪退休金);在民事上可能構成「民法」第 184 條及第195條侵權行為(侵害人格權、健康權情節重大之損害賠償);但在刑事上,連傷害罪都很難起訴,更不可能上扣到傷害致死。
所以,縱使我們在情緒上對於濫用權力的楊珍妮感到憤憤然,認為其應對顏慧欣之死負責。但在刑事上仍難以其行為追究其傷害致死之罪責。但楊珍妮接下來可能面臨退休金被剝奪;民事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幾乎是不可避免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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