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使用匿名之名稱攻擊或誹謗他人,只要不指名道姓,是否即可逃過刑法之制裁?

在網路上使用匿名之名稱攻擊或誹謗他人,只要不指名道姓,是否即可逃過刑法之制裁?
 
在臉書、 Instgram 等社群網站漸漸普及到每個人的生活之後,「網路霸凌」的事情履見不鮮,許多受害者憤而以提起告訴的方式使發文者受到刑事制裁。與此相關的法條有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加重誹謗罪)」;民法第18條、第184條以及第195條等。(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今天,很普及的一個社會問題是在網路上未指名道姓傳與真實不符之事實,或以令人難堪的方式以達到貶抑他人之社會評價的目的,傳述者是否應以刑法誹謗罪相繩?」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已為此揭開了一張新的扉頁,同時也使此類案件在日後提告時,刑事被告被起訴的機會顯著降低,想要尋求司法正義之受害人,必須另尋他途。
事實背景:行為人以不具名或以非本尊之暱稱或ID於臉書之社團上公然攻擊或以挑釁之方式po文時,即使是未指名道姓,然而當事人/被害人自己也能夠輕易地聯想到這是在講自己,被害人的親朋友好友或同時認識兩造即po文之人與文章的主角也能透過文字中的蛛絲馬跡或使用詞彙或其語意得悉該篇文章的苦主是誰,而這時候被害人往往因為不堪其擾或想回復名譽而向地檢署提告或報警,同時得透由搜索IP Address的方式來查找特定加害人。以建立poy文人之真實身份識別。
 
然而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揭示「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毀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此一判決所創設的「匿名性」要件,是否係指受害人無法使用IP Address比對之方式做為證據方法以找到發文人的真實身份 ,同時要使多數不特定人一望即知行為人所誹謗者為何似乎亦已架空了所有「非公眾人物」在網路上被侮辱或被攻擊時,尋求刑事救濟的可行性。
 
然而我們若觀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239 號民事判決之見解,似乎為被霸凌的苦主們找到一線曙光「又侵害名譽權之言論,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觀諸上開訊息內容所示前後對話脈絡可知,上訴人所稱「比狗還不如」言論,已明指係108年9月28日未出席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之委員;復以謝秀昇隨即於同日傳送:「今天出席委員...未出席委員:1棟陳世麟、5棟張德綱、7棟趙佑博、9棟葉茂生、10棟蔡良瑞、11棟齊豫海、12棟朱瑞池、13棟孟慶陵、14棟張明義、15棟劉秋香、17棟陳先民,18棟賈玉玲棟、19棟黃道誠」,指明未出席委員中包含張德綱等5人(即原審卷一第366、368頁之截圖408、409),且於謝秀昇傳送上開未出席委員名單後,上訴人亦未為其他否認之表示,已足使系爭群組內其他住戶知悉上訴人所指述未出席開會之委員乃包含張德綱等5人,上訴人辯稱其未指稱對象,未侵害張德綱等5人之名譽權云云,難足採憑。」由此民事判決可以得悉─行為人雖未指名道姓,但由文章的前後脈胳可以得知所指之人為何時,即可以理性的客觀方式或前後文脈胳或邏輯或經驗法則建構出被害者的特定性時,行為人即須負侵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又此一判決將上開刑事判決所謂的「不特定多數人」限縮到可以是「同一個群組內之特定人」,此亦使侵權行為成立的可能性提高,也就是說,觀察上開兩則判決,在現在起這種不指名道姓而公然誹謗的案件會由刑事提告誹謗罪漸漸轉而朝民事訴訟的侵害人格權、名譽權等案件請求回復名譽及拓寬民事訴訟調查證據的範圍而可以用客觀方式證明其人為誰者來尋求救濟之方式、求償之管道。
 
觀諸上述,這樣的流變或發展似乎也可以在這類案件中減少被害人的報復心理,而得以心平氣和[的方式找到對自己有利之視角,以求償一合理之金額來填平所受之損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