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文章 【刑事律師推薦|台中兒少法律師】

珊騰天下日常案例分享:
Q:百珊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小孩正值7歲,因為在學校頑皮拿了同學的手機,還把手機帶回家來,現在對方家長要去提告竊盜,我嚇得一身冷汗〉〈,所以趕緊問妳,對方家長提告竊盜罪會成立嗎?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本題涉及的爭點在於:兒童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竊盜罪?若不會被定罪的話沒有責任能力的話會不會有前科?
 
A:前言
我們都知道成年人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青少年跟兒童呢?
 
 
依照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條,未滿12歲的人稱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稱為少年,兒童跟少年在刑法上都是無責任能力人,也就是說兒童跟少年如果犯了刑法上禁止的行為,是不會受到刑事制裁的。
 
那難道這些孩子犯了錯都不需要受到處罰嗎?答案其實還是要的!
 
只是大人犯罪進的是一般法院跟監獄,而少年跟兒童則是由專門設立的少年法院審理;大人受到的處罰是徒刑、罰金等刑罰制裁,少年跟兒童則是以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等等措施代替。
 
會這樣設計當然是因為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在制定各種兒少福利制度時還是以保護輔助的角度大於苛責訓誡和處罰囉! 
 
回到正題,假如今天有一個7歲的小朋友偷了東西,會不會觸犯刑法竊盜罪呢?會不會留下前科呢?
 
*在民國108年6月19日以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事法律,是要移送到少年法庭審理的,只是大多會以情節輕微做成不付審理之裁定,再由法官施以告誡或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社福、教養機構做適當之輔導。
 
但民國108年6月19日立法院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九十六點第一項,修法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之1條,並於公布一年後施行,也就是自109年6月19日起,兒童犯竊盜等刑事犯罪行為已不再經由少年法院審理轉介,直接由教育或社政福利單位介入,依照兒少法的規定進行保護及輔導。
 
 
*修法前後有甚麼區別呢?
 
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以往兒童犯罪會進司法審理程序,所以也會留下前科紀錄,雖然這些紀錄在事件發生後2-3年就可以塗銷,但畢竟對曾經留下汙點,對兒童身心靈發展及往後的社會生活是否產生影響,我們不得而知。
而修法後,警政、司法系統不再介入兒童偏差行為的矯正輔導過程,改由教育、社福機構以保護、教育、輔導兒童的角度協助兒童導向健全的人格發展,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正向來看對兒童的人格健全成長是好的~
 
以上是百珊律師的回覆,希望您跟您家調皮小孩都能夠放下心中大石,明天重新開始!向對方的家長道歉也許是破冰的好方式哦!
 
 
相關法規:
兒少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修正前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已刪除)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修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九十六點第一項,觸法兒童應排除本法之適用,爰刪除本條規定。
 
參考文章及出處:
1. 自由時報<6/19起未滿12歲兒童刑法除罪化 犯案改通知學校處理> 
2. 台中地方法院少年司法專區<案例十七 兒童犯罪是否會被移送少年法院?>
3.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九十六點第一項
96.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司法兒少之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將少年司法系統與《CRC》及其他相關標準充分一致。委員會特別建議政府: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4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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