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爆料或被貼標籤時該如何請求賠償?而只是在別人的網頁上留言的人如果為不實的言

百珊律師的日常案例分享:關於被爆料或被貼標籤時該如何請求賠償?而只是在別人的網頁上留言的人如果為不實的言論是否須負起侵權行為之責?
 
有一家早餐店被爆料說早餐店老闆有雇用染患COVID-19之印尼籍員工,老闆聽聞之後就出來解釋說:員工中確實有人曾確診過,但其非印尼籍而是台灣人自家鄉親,且在該名員工被隔離之後,就不曾再來上班,而該名員工之前所負責的範圍也並非係能夠直接接觸到食物、物料之工作區域,而是屬於比較後端的清潔等工作,店內員工現已經快篩過皆很健康。無奈早餐店老闆的自清之舉卻反而引來網路鄉民的群起圍剿。
 
而其同業包括複合式餐飲店等也紛紛以匿名ID的方式掀起一波未停又波又起的攻擊,甚至公佈該早餐店的地址,負責人的姓名等,且更有不理性的人跑到該早餐店內的廚房內不意卻剛好拍攝到老闆娘在駡員工的「醜照」,在該照片旁邊並加註「中年大嬸,齜牙咧嘴,醜態畢露。」等文字,又將該照片作部分模糊化調整解析度後貼在臉書的社團包含「爆料公社」及「我們都是大里人」等地方性的社團上,而將這家早餐店以及老闆、老闆娘的名稱都以諧音呈現,使得早餐店老闆一家人困擾不已,甚至有不滿的鄰居們認為自己被牽連憤而將混有無色無味的化學藥劑摻在早餐店所嗣養之狗「小黑」的飼料裡而導致小黑差點被毒死,幸而有路人察覺異狀而及時將小黑送醫急救,由於以上一連串的爆料風波及「醜照」等事件而使早餐店的業績掉了五成以上,使得老闆一家人真的是活得痛苦不已、生不如死,在百般無奈下只好尋求司法的管道,並請律師教他該怎麼救濟!
以下是百珊律師給的方向及答案:
 
一、首先呢,你是否能夠找到爆料的人,而該名爆料者的言論是否受我國言論自由的保護:
(一)你是否能夠找到爆料你的人?
如果您認為是某一些同業發起的攻擊而可以由前後文的脈胳、文章揭露的細節而可以特定到某個特定的人或你透過IP Address(上網連線的電腦位置)而可比對出是某個特定的身份識別時,而這又牽涉到使用者名稱、ID以及上網位址是否受到個資法保護的問題!我國高等法院在刑事判決的實務見解是認為使用者名稱以及ID係受到「匿名性」的保護,但民事判決則認為可以從文章脈胳及文章架構特定某個人時,即可以以該他人為被告。這時我會向客戶建議不妨透過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
 
(二)再者,這個爆料者的爆料文有沒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呢?
只要是未經過查證的誹謗性的言論,就不應受到我國憲法所保護,因為這樣的言論往往與真實不相符合而導致該言論所指之人無法反擊而生人格權受損害之情事。如果是有經過查證證實這家早餐店確實是有雇用染疫的員工,而又由於這個言論是與「公益」有關,且涉及「公眾的食安、食品衛生」等層面,這個言論就值得被保護。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採此一見解。但是如果老闆出來澄清後證實老闆所述為真實時,這個與真實不相符合的言論就應該被停止,所以這個老闆可以請求「爆料者」或在該篇文章「留言」(目前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在貼文下留言的人倘有發表誹謗性的言論時也會構成侵權行為)的人停止對他們這一家早餐店的攻擊的言論。
 
同時,這個老闆可以請求回復名譽,回復名譽的方法就是以能達到在「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合理範圍,所以我們來列舉幾項這家早餐店一家人及寵物等所受到的損害:
 
第一,我們從財產上的損害來看好了:財產上的損害有
1.業績掉了五成之多
2.「小黑」就醫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家裡寵物屬於家裡的財產的一部分,所以土狗小黑的醫療費用也屬於財產上的損害。
 
第二、再來就是非財產上的損害,非財產上的損害有
1.老闆一家人的精神痛苦。
2.老闆及老闆娘個人的人格權及名譽受損。
3.早餐店的商譽。
4.相關的隱私及營業秘密
 
請求回復名譽首先是請求加害人停止類似的攻擊言論,這包括將其「貼文或留言等刪除」。再者則是在原貼文張貼處po上道歉聲明及道歉啓事‧
 
當然如果言論內容太激烈過份、造成損害擴大,當然可以請求登報道歉,但因為現在看報紙的人少了,所以比較有效率的方式是在貼文的社團去發佈道歉聲明。
 
以上如果都不足以回復原狀的話,為了回復名譽及人格、隱私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例如商譽部分涉及品牌的識別性以及價值,在地方上的聲望等,亦可以計算被爆料前及被爆料後營業額的差額等做為計算依據。另外法院在衡量類似個案之損害時,則會視加害人的學歷、身份地位及經濟情況等做為計算之標的。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度就非財產上之損害做出下列完整之詮釋,值得參考
「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原告因系爭傷害事故造成勞動能力減損12%,堪認其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系爭事故係被告故意傷害原告,及原告因系爭傷害所受痛苦程度,並參佐原告自述為國小畢業,事故發生前從事佛像雕刻;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事故發生前無工作,暨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另置於限閱卷】顯示,原告於105度申報所得128元,名下財產總額21,360元;被告於105年度、106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448,164元、724,638元(主要為股利、利息等),名下財產總額2,748萬5,130元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70萬元為適當。┘以上所引判決中之被告因名下財產總額高達兩千餘萬元,且加害程度並非輕微,所以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70萬元。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當然本案在起訴的時候即已請求超餘新台幣400萬元的賠償,後原告舉證歷歷,使得法官必須要慎重審理及調查證據,也是一個能夠提高賠償金額之方式。
      
但是喔,回到本案之問題架構下,如果該早餐店老闆說謊,他確實有雇用染疫的印尼籍員工,甚至導致客人中有因此被傳染的呢?那麼就是這位倒楣的客人得以向早餐店的老闆和該名染疫之員工求償了。求償的損害一樣是包含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身體健康受損及勞動力減損等)。
 
以下附上關於「留言」的人亦須負擔侵權行為責任的實務見解: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
一、臉書上之化名,係代表個人於網路世界之標記,亦有其網路虛擬世界一定之評價,並可連結於所使用該化名之個人人格。
二、對於不特定之大眾而言,在網路虛擬世界所使用之化名,其特定之程度遠高於其個人於現實社會之具體樣貌,是縱事後知情而詳加比對原告臉書上照片及系爭新聞報導之揮刀少年畫面,其形象並非相似,然臉書上之化名名稱則屬具體特定,本件原告之臉書化名既已遭系爭新聞畫面之誤植而加以特定、公開,而使任何閱聽大眾均可輕易透過網路連結,與所指涉之該化名之人為直接留言之聯繫,其雖未直接以誣指該化名為污辱之對象,惟已藉此公開方式使網友逕入臉書而可輕易留言霸凌,其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尤甚。縱被告事後更正,惟原告臉書既已遭網友為不實及貶抑性留言而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則被告此部分所為性質上亦屬事後回復原告名譽權之相當處分,自不影響原告因其網址已遭公開,而致網友以留言方式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是其得為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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