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霧煞煞,保障權益從這篇做起!|台中勞資糾紛律師推薦

#試用期 霧煞煞,保障權益從這篇做起!
每進到一間公司,或下一個全然不同的工作階段,
大家一定都會碰到『 #試用期surprise
而在這個期間又會遇上許多不一樣的狀況和問題,導致自己不知道該如何保護權益。
今天,百珊律師就告訴你,試用期大解密w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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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
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 #勞基法 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後來於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 上已刪除此項規定,且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時間。實務上較常見的為三個月,算是普遍認為合理的約定。但依職務的特殊狀況,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約定也會存在。
但請注意,若試用期屆滿,對勞工的適任程度有疑慮想延長期限,也可與勞工約定延長。但無論是約定較長的試用期或是延長試用期,整體試用過程都不宜超過六個月,延長試用也不宜超過一次,否則可能會被認為是濫用試用期的行為而被認為侵害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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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用期不合格,需給 #資遣費 嗎?】
雇主在試用期間認為勞工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想要終止契約,需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有的資遣程序辦理,並支付資遣費。
另外要注意的是,雖針對年資未滿三個月的勞工,資遣不需事先預告,但就業服務法規定,仍須於資遣前10天辦理通報。所以除非雇主從契約終止日回推計算資遣通報期間,並提早辦理通報,否則為符合資遣通報天數規定可能仍無法在資遣當天就辦理退保,依此操作狀況來看,形同給予8~9天的預告期。(只有到職未滿10天的勞工,可於資遣勞工之離職3天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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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試用期薪資 、 #勞健保 、 #勞退 、 #傷病給付 、 #職業災害 、 #休息天數 等權益?】
試用期內的工資無論約定為時薪制或月薪制,都不可低於基本工資,且勞健保、勞退、傷病給付、職業災害、休息天數,都有法令強制要求。簡單來說,除了終止契約的是由標準可較寬鬆之外,勞工與正職所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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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爭議中,有許多勞工年資尚淺、爭執的資遣費不高,因此勞資爭議發展到法院訴訟機會相對較低。
因此主管機關的見解將成為試用期勞資爭議的主要戰場。
百珊律師提醒看到這篇的你,若你現在或未來有可能在面對試用期爭議時,
都要了解試用期相關法令,保障自身權益enlightened
若碰上了任何問題或麻煩,也歡迎你來找我,讓我成為你最可靠的夥伴。
珊騰天下,陪你一起縱橫你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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