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珊律師日常案例分享:「別人家的親兒子」 【離婚律師推薦|台中家事律師】
實務上曾經發生這樣的案例(人名皆為假名,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夫(王陽明)與妻子(夏麗娟)在婚姻存續期間生下一子,取名王大雄,只是後來王陽明一直覺得很奇怪,在孩子出生前約六到十個月間,這段期間王陽明被派駐海外工作,且未曾回台,老婆也未來探視,兩人之間並未發生可以受胎懷孕的事實,王陽明在搞清楚這個孩子不是他親生的後憤而離家,留下夏麗娟獨力照顧小小的大雄。
此時,因生父簡伯泰看見年幼的親兒子無人撫養,而夏麗娟的經濟能力有限,便想要撫育這個別人家的親兒子王大雄,並且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王大雄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因為簡伯泰的出現,王陽明更是妒火中燒,便向夏麗娟提出離婚的要求,在請教律師友人後,其在離婚的協議書上寫明雖然夏麗娟外遇並生下外人的孩子具有過失,但其放棄對於夏麗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願給予每個月一萬五的撫養費,直到王大雄成年為止。惟其條件是:不准小王簡伯泰來探視或撫養孩子,包括給零花錢等等。而夏麗娟也必須承諾不得在法定期間內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有等王大雄成年後,其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成為簡家的孩子認祖歸宗。在這裡補充民法第1063條之現行條文: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
這樣的契約書看似對於夏麗娟頗寬容,也給了她與孩子經濟上雖然還不到不愁吃穿的程度,但如果省著花也還過得去,只是這樣的離婚協議就苦了一心想當慈父的小王簡伯泰,簡伯泰雖然自己已有家室,不能娶夏麗娟,但是這個婚外出軌的結晶產物王大雄長得十分可愛,與簡伯泰嬰兒時期十分相像,簡伯泰雖然有意勸夏麗娟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讓其可以順理成章地撫育自己的親生兒子,然而因夏麗娟知悉前夫的心性,雖然刑法已經將通姦罪除罪化,然而一旦其不答應離婚協議書上的任何一個條件,前夫一定會向其與簡伯泰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到時候免不了地又是一個令人心生俱疲的戰場,更可怕的是前夫具有較強的經濟能力,萬一最後小孩歸王陽明撫養,這一件一件想起來就令膽小的夏麗娟怯戰,而其親友又以她當人家小三乙事也會被攤在陽光下檢視,會使家人一起失去顏面,所以夏麗娟再無奈,還是簽下了離婚協議書。而因為這紙離婚協議書以及父母兩人都未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終於使簡伯泰失去了透過認領或確認之訴成為大雄爸爸的機會,同時也失去了撫養權以及探視權。
以上這個案例,說明了我國實務上對於別人家的親兒子撫養及認領爭議產生時,法律是優先保護原先家庭的完整性,這樣的制度設計固然係以維持身份安定及保護婚生女利益為前提,但在遇到「好小王與壞爸爸」的時候,對於子女的保障似乎得看這個戴了綠帽的爸爸承諾撫養的誠意,還有如本案中萬一這個王陽明那天遇到新的真命天女,索性不給撫養費時,小小雄尚未成年,而簡伯泰又無法認領他的親兒子,難道真的要等到王大雄成年後才能去認祖歸宗,正式把從未真正愛過他的王陽明從生命中除名嗎?
鑑於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便在民國93年公佈釋字第587號解釋,給了婚姻中的非親生兒子有獨立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資格,並且是知悉時即得提起,若是因未成年智慮未成熟而未提起,仍得在成年後提起之。同時大法官對於現行實務上的共識也做了以下的闡明:「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也就是小王將來可否以自己名義提起否認(別人家的)子女之訴,是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當然到本文截稿為止,親生父親都還未獲得這個資格。
我們最後來檢視一下王陽明與夏麗娟所簽的這份離婚協議書,基於契約形成自由,只要夏麗娟不是在被脅迫下簽下這份離婚協議書,則協議書上限制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及禁止簡伯泰探視或撫養的約定堪稱有效。惟有一點是針對王大雄必須於成年後始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這一條,考慮到大法官解釋第587號解釋的意旨,則子女即使是未成年仍然對於自己的真實父子關係有得利用訴訟確定之權利,而契約之相對性只存在於簽約之雙方間,王陽明與夏麗娟所成立的這紙離婚協議是不得限制王大雄於知悉自己生父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訴訟權,否則即失去修正後的民法第1063條保護子女人格權的立法用意所在。也就是說,關於離婚協議書當中剝雄了王大雄於成年之前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述訴訟之權利資格的約定應是無效的。也惟有如此,才能夠完整地落實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當年做出第587號解釋之想法,也給了無辜受牽連的小孩子一個可獨立選擇是否要還原真實父子關係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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