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販賣代購商品,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獲#不起訴處分│珊騰天下成功案例│
因為現在網際網路資訊發達,我們的藍色星球上每個國家「火」的商品不一樣,雖然有些商品可以透過貿易的形式取得,但因為商品在原產地買會比較便宜,因此就促成了「國內代理國外商品」或者是「真品平行輸入」此二種形態的導入國外商品的模式。舉例而言,如果有在做身材管理的同學們應該很清楚,日本的酵素以及消水腫等等的保健食品是相當有名的,但有些商品不見得在國內可以找到代理商或貨源,因此便興起了所謂的「代購」行業!然而,代購有時候會引起價格上比代理商還要更便宜的情況,這時候真品輸入的代購業者就會被視為價格競爭的敵對方,而代理商往往採用侵害商標權的法律上策略以尋求市場上的獨占地位,然而今天我們要談的是─「真品平行輸入」真的是侵害了國外商品國內獨家代理商的商標權嗎?百珊律師最近剛好在這個案件上成功為客戶取得一不起訴之處分,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這個成功案例!
依據商標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說,原則上,如果在相同的商品上要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之商標者,是需要先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的。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你是否會下意識地認為,那如果我直接從原產地購入一些很知名的商品在蝦皮做小量地上架,來賺取一點價差,是不是就是侵害到原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呢?
【百珊律師實際案例】
百珊律師與珊騰天下團隊近期就幫一位日本保健品的代購業者處理一起違反商標法而被提告刑事被告之案件,這位當事人被代理業者控訴侵害商標法第95條,原因是他長期幫長輩朋友代購,並且將少數知名商品放上蝦皮等電商平台販賣補貼國際運費且賺取小額利潤,這個當事人所販賣的商品並非仿冒品或贗品,並且係經由合法方式進口至台灣地區,上架至平台販賣者,這也就是我們常聽聞之「真品平行輸入」。
但因為是真品平行輸入,所以就可能與國內代理商產生價格上之競爭,但是否構成商標權的侵害,仍然要取決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此一前提之命題下,才能決定商標權是否已被侵害。
本案的當事人所代購之商品是「使用原產地原包裝」的真品,且在做商品頁面介紹時,有明確地使用並強調「日本○○○知名品牌」、「代購自日本○○之藥妝店」、「空運來台」等字樣,因此在偵查時,檢察署便認定被告本意是在告知其所販賣之商品是在原產地取得,並非台灣代理商之產品,且並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台灣代理商之商品之故意,再加上該商標本身就是一著名商標,相關消費者能夠輕易辨識此一商品之真正及商標權人為何,並無混淆誤認之虞,所以最後對本案之被告做出了一不起訴處分,也是珊騰天下團隊在商標權戰場上又一成功之案例!
以上,如果有緣看到本篇文章的各位,對於珊騰天下團隊有任何的建議或客觀上見解,歡迎您留言或回覆本篇文章,再次祝大家在寒冬來臨時「歲月靜好」、「一切順利」,倘若今天真的有不幸地法律問題找上你,也,不用耽心,歡迎您來珊騰天下預約諮詢,我們當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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