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獎項惹爭議,網紅說的是對的嗎?

桃園市東興國中日前因一名學生創作一幅「帝王條款」之畫作反映時事,其細膩筆觸及獨特之創思及構想使其獲得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漫畫類特優獎項,教育部及隸屬於教育部之國立藝術教育館嘉獎其創意,即其有趣味及帶有個人情思之原創性,然而卻有網紅發聲要聲討本賽事評審並要求將獎項追回,但卻因此舉惹眾怒,兩日前這名網紅出面道歉並表示:「縱然我傷痕累累,但在交通改革的路上『雖千萬人吾往矣』」!總之,這件事情上了媒體,小小年紀的創意繪畫變成了政策與交通改革的論戰焦點,姑且不論這個事件中誰是真的想紅的那一個,百珊律師想要藉由這個時事來探討一下這個「帝王條款」到底是否真的霸道?而畫作中所呈現的創意被人作了政治性的解讀後所作的指摘,到底對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有沒弄懂啊?!不想捲入這場混戰,但其實本文第一個心聲是:「我看到這幅畫的那一刻,的確被其創意驚豔到,沒有刻意的醜化繪畫中的皇帝,甚至對於其龍袍與服飾之細節細緻地描繪而精緻,如此考究的畫法及光影、色彩之表現,真的讓人不得不佩服小小年紀有這樣的表達,如此委婉令人不禁莞爾一笑,真的是實至名歸!」而在這個新聞發生並有各種正反對立的過程發酵後,我只能希望那個小小年紀的心靈不要因此放棄創作!繼續成為下一個不受政治或輿論風向引導,誠實地將自己想法活躍於紙上的小梵高。

 

新聞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1216web001

https://www.edh.tw/lohas/article/31688

 

主題一:「帝王條款」究竟是否真霸道?

這則新聞中不斷出現的「帝王條款」究何所指?其實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以下引用全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你以為這樣罰完就完事了嗎?並不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此外,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2目:#「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二)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做個小總結:但凡是汽車駕駛人被認定違規於行進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即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者,一律須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併記違規點數三點。如果你還覺得其實在罰金上行政機關是有裁量空間的,即如果是初犯或違反該條例情節輕微,或無期待可能性者,裁罰機關在罰金上可以做些許的讓步。但妳錯了!裁罰機關、或警察單位在做行政裁量的時候須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政機關習慣上統稱為基準表)做出相對應的懲處,在系爭道路交通條例第44條第2項的部分,此一基準表明令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者,明定 #一律處罰新台幣6,000元,記違規點數三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惡法亦法,但是在這個條款上,行政機關並沒有裁量權限,或裁量權限遭到絕對限縮,所以無論今天汽車駕駛人是否為初犯、有無造成行人受傷、或違反情節是否重大或輕微,一旦你被開了罰單,罰單上有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那麼你就是妥妥得準備去繳60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及參加講習上課,除非你想站出來打一場很難贏的行政訴訟之硬戰,所以你說,這個條款到底霸不霸道?

汽車駕駛人如果是初犯、情節輕微,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被認定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即處以以下裁罰:

  •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 記違規點數3點;
  •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唉喲,怎麼跟法條講的都不一樣,用行政規則來擴張法無明文之事項,刻意使裁量怠惰明文合理化,警察大人啊,可不可以罰輕一點?→→沒有得商量!!

 

以上是法規部分的論述,但有些看官們一定很好奇,所謂的「不暫停禮讓行人」的適用標準何在,依據交通部110年3月30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之函釋說明:「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 #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 #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標準, 違反者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對於汽車的行進方向有如此清楚明確的執法取締標準,那麼對於行人是否也要求其須遵守相關規範如其必須行走於斑馬線上等?在這號函釋做出來後,得到的答案是:不一定! 「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另有關 #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 #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很明顯地是,相關的函釋見解是認為無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為何,只要汽車駕駛人未距離行人一個枕木的寬度、或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那麼就算行人不是在斑馬線上,也不考慮汽車維持其行進狀態是否對行人產生一定的危險,或汽車駕駛人是否在做出刻意的暫停時還須考慮被後車追撞的風險,或可能在未引起行人受到任何危險或驚嚇的狀態下因為必須暫停 #很久而造成交通大堵塞,那麼不管你汽車駕駛人是選擇避免了哪個風險,只要你看起來距離行人沒有一個枕木的寬度,你就是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且上講習課程,當然行政機關不會考慮你因為這樣的違規紀錄可能會影響到投保車體險、超額險或第三人責任險時的信用狀態,也不考量你到底有沒有時間可以去為你可能沒有故意過失的行為得撥空去上你本來就考100分的道交課程。

當然,現在很火大的不只是網紅,還有一個人,就是汽車駕駛人,汽車駕駛人如果能夠提出 #行車紀錄器證明在其可能看到的視角範圍內並沒有行人在斑馬線上,但行政裁決處是根據一個反方向視角的監視器拍攝到的照片而主張從該視角可以看到在距離汽車3公尺內有行人正在通過,那這個汽車駕駛人可不可以主張自己是因為視野死角而沒有看到行人?可以因此免罰嗎?我們再看一份最近新出來的一份裁決書,目前是熱騰騰的,可以說是行政機關(縣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在今年度最新的一份行政訴訟答辯狀:「查前開採證影像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已有行人穿越,原告即應暫停於行人穿越道外,竟未禮讓,與行人相距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距離(1組枕木紋距離)搶先通過,顯然不能保障行人通行權益及人身安全。另原告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已經有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通行…係難認原告有不能察覺行人之理, #況駕駛人於駕駛座上,並非絲毫不能動彈,尚能藉由伸首或彎身等方式增加視野,以注意四周路況,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本有注意行人並禮讓之義務,且當時情形應能注意及發覺行人,卻未注意,難謂有善盡其駕駛人之意義務,理應受罰。」云云,我想不用再細繹了,如果駕駛人能夠在360度之範圍內發覺一個行人,就應該在即便根本看不到的情況下也應暫停,這個答辯書的理由就是如此。不再贅述。這個案件是我承辦的,我不知道該如何去要求一個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又須注意 #交通號誌的變化狀況#時間與安全距離的拿捏 #與後車間之距離 #煞停之緩衝時間#依據正常視野是否可能看得到行人,如果得扭頭、拉伸、伸首、彎身等等去注意車子的四周圍的所謂一個枕木寬內有無行人正在通過,那該怎麼開車?

 

主題二:這個獎實至名歸!

第二部分我就不多做論述了,這個獎實至名歸,因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概念,表達是創意的傳遞,至於創意背後是否隱藏有任何的批判或意識型態,那是看的人,也就是觀眾,有 #接觸到這幅創作的人對於其表達所傳遞意思的解讀。如同本文一開始所講的,我看到這幅畫的那一刻,的確被其創意驚豔到,沒有刻意的醜化繪畫中的皇帝,甚至對於其龍袍與服飾之細節細緻地描繪而精緻,如此考究的畫法及光影、色彩之表現,真的讓人不得不佩服,我感覺這幅畫~很好!希望小小畫家能繼續畫下去。至於網紅說得對嗎?不做批評,懂的人都懂。

我鼓勵,也支持─創作。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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