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的「不堪使用要件」!|台中刑事律師推薦

幾年前,有一名女學生在大學圖書館內讀書,離開前赫然發現外套上有 #不明白色混濁液體沾在自己的外套上,當場嚇得花容失色急忙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一一比對館內刷卡進出資料,鎖定一名隔壁校男學生為嫌疑犯,並通知其到案說明。男學生坦承其犯行,供稱「沒辦法控制自己的性慾」,當天到圖書館雖是選擇隨機對象,但發現被害女大生面貌姣好,因此選擇在她後方的位置 #DIY並潑灑精液到女學生的外套上。經檢察官起訴後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該名男學生之行為構成毀損罪,處拘役30日。

即便被告上訴二審時以「外套清洗乾淨即可再穿,並未達刑法定毀損之程度」等語為無罪抗辯,但第二審法院仍認為:「本案業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進而屬刑法毀損之要件」,最終駁回該名男學生的上訴。

 

【什麼是毀損罪的致令不堪使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內容來看,所謂毀棄與損壞的定義相當直觀,即物品在外觀或功能上已經達到「壞掉或損毀」而沒辦法正常使用的狀態。相較之下,什麼樣的行為會導致物品「致令不堪使用」?

 

參照法院實務見解:

 

#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被告所為客觀上並無毀棄、損壞等物理上之破壞結果,然因外套於使用之際,需與個人之身體緊密接觸,係屬與個人接觸密切且貼近身體之私人物品,本案被告以之作為釋放慾望之工具,並將其精液揮甩於甲女所貼身穿著之系爭外套上,縱然該外套清洗之可能,然因曾沾染被告之精液,依常情確足使人心生厭惡而無法再將系爭外套再行使用,足認本案業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進而屬刑法毀損之要件」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鞋子於使用之際,需與個人身體緊密接觸,屬與個人接觸密切且貼近身體之物品,而精液屬於男性於性交或自慰後自陰莖排出之體液,如非具有親密關係之人,應無可能忍受使用他人精液沾染過之物品。被告以不明方式將精液殘留於本案鞋子,縱然該鞋子具有清洗可能,然因曾沾染被告之精液,依據社會普遍常情,已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且不願再使用本案鞋子,可認被告所為業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進而該當刑法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換句話說,縱然受到精液潑灑的物品並沒有物理上的毀損結果,然而,法院審酌一般人的貼身衣物倘若接觸到陌生人的精液,必定會感到噁心以及厭惡,並且感覺到其無法再使用,據此,射精在他人的物品上,已達到致令該物品不堪用之程度,將構成毀損罪。

 

【結語】

此案件在判決出爐後,也掀起一陣不小的討論,有些人認為黃男雖然行為錯誤,但犯行是否需要動用的刑法評價,是多數人抱有疑問的點。但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僅僅是綜觀案件行為本身,也需考量到 #被害者的心理,以及 #犯人的動機。此次案件雖黃男是隨機犯案,但其有坦承,有注意到被害女大生面容姣好,才選定於其後方自瀆。根據此一陳述,即可推斷黃男屬蓄意犯案。再考量到女大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陌生男子於後方對其產生邪念並自瀆,事後甚至將精液甩至其外套上。綜上所述,黃男是否該受到應有的懲罰,答案也是顯而易見了。

 

另外再補充一點法律小常識,我國實務上也曾認定將他人豢養在寵中之鸚鵡放飛,是構成其無法再為「作為寵物使用的功能」而認構成毀損罪,所以致令不堪使用在遇到時會有多種不同的態樣,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您前來諮詢我們,我們事務所的電話是:(04)23763985,竭誠歡迎你的到來,百珊律師將會在未來的FB平台上帶領您發現搜尋法律新「視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