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訴訟當中雇主的內功心法】

【營業秘密訴訟當中雇主的內功心法】
一個東西如果彌足珍貴,任何人都會想要得到它。
營業秘密就具備這樣的特性。
秘密性、具備實際或潛在之產業經濟價值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3要件。在實務上,當有員工離職攜走重要的企業資產時,勞雇之間的紛爭就浮上檯面。有時是以訴訟的方式呈現,原被告間壁壘分明。對於原告(通常是資方)而言,勝訴的內功心法就是如何證明此一秘密是如何得來不易、而員工下載、帶走並利用它與原告從事產業上競爭,將使累積好久的心血白費。
 
以下列舉幾類實務上常見之營業秘密:
1.客戶、聯絡人、合作廠商及電訪名單等。
2.報價單、估價及詢價單、業務人員拜訪清單及相關業務紀錄
3.依各產業特性所發展出之技術性資訊且非公開者(例如可口可樂之配方、藥廠非專利之基因資料庫、實驗數據等、廣告公司投入在大數據上的流量測試與研究數據等)
 
對於企業主而言
以上資料的蒐集取得都費工、費時、費力,具有耗費大量資金及取得成果不易(尤其是數據或成功的配方通常須日以繼夜不斷實驗研究方足以取得)。而一旦被識貨的員工帶走,將掀起另一波企業間之競爭殊死戰。特別是帶走此類營業秘密的員工是從事製程開發及初期投入的專案人員或高階經理/具有專業知識的研究小組成員,了解如何利用該營業秘密來創造產業價值的時候。
 
然而對員工而言
往往認為自己對於所謂有產業價值的營業秘密自己也已盡了大量的心力,例如站在前線為公司打下高端客戶市場的業務經理,會認為客戶的開發成功自己居功甚偉,那麼到底到與前東家分道揚鑣之時,客戶是屬於誰的客戶、聯絡名冊又屬於誰的勞力成果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判決便對於「商業性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要件做了稍微寬鬆的解釋,只要雇主能夠證明「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至於所謂的技術性營業秘密,參照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所做成之認定「各零件生產公差,製造流程等相關資訊,屬於公司研發成果,用於生產、銷售,且為營運的基本與依據,牽涉安全與成本,蓋該公差值是經過設計師與生產線多年溝通協調出來的結果,且製造流程是歷年經驗來得到的最佳結果,如得直接參考他人的經驗,省去摸索時間,而提高產品良率,此資訊即是有產業利用價值的資訊。」
 
綜合上述得以推知
當營業秘密的訴訟之紛爭一旦點燃戰火,身為原告的雇主一方除了須要證明自己已經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之外(保密措施不以簽署保密契約為唯一要件,只要營業秘密之所有人通常為資方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將該資訊視為秘密加以保守。例如存放在特定區域,沒有被特別授權者不得進入、進入人員每次皆配發一組不同之密碼 或掃指紋、眼角膜始得進入等保護措施/電影看太多..),最重要的一點是端上檯面的訴訟標的它本身不單單只是成果的表現、是必須歷經時間、人力、經過篩選、分析、或技術人員間長期溝通協調出之最佳成品,且經得起市場之考驗者。則在此一營業秘密的訴訟中方具有勝算,而得以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求處損害賠償。
由於原告負有舉證之責是以對於重要具競爭力的資訊,一旦在營業秘密的訴訟中必須揭露時,原告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限制閱覽卷宗的權限。避免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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