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公司女前董座生涯危機與轉機 不當上銬案
生技公司女前董座生涯危機與轉機 不當上銬案
46歲生技公司董事楊○惠於35歲就當上教授,看起來一帆風順、波瀾不驚的人生,卻因為發生了一起涉及營業秘密侵權之案件而人生遇到滑鐵盧,甚至因而引起司法上之爭議及討論。(臺灣臺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2964號)
112年6月楊○惠因為想帶著一宗重要的營業秘密《下簡稱【超基因】科技》離開前東家「三顧股份有限公司」投奔新公司而遭到前東家控訴、向檢調檢舉繼而甚至在從日本回到台灣時,人在機場空橋被逮捕。
112年6月9日
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在松山機場持拘票拘提從日本搭機返台的楊○惠。且其在被拘提後。人被囚禁於沒有空調、沒有監視器的備勤室裡,儘管其很不好受,卻被無理由拒絕回到休息室,楊○惠期間連如廁、喝水時,都被上著手銬、類似凌虐情節的戲碼真實上演,而其央求解開手銬的請求也被拒絕而無視期間長達六個小時讓楊女受盡委屈,認為精神遭受重大虐待。其後楊○惠也因為此案辭去義守大學教職一職,舊事都被翻出來檢驗,可謂面子、裡子都遭受無情地羞辱。
其後楊○惠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提審
因本案符合聲請提審的要件,也就是其受到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其本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我國提審法採官保留制度,在近年來對於調查局或警察機關拘提或逮補人民時被廣泛應用。
楊○惠之律師以楊女遭受不當之無令狀搜索及拘提等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該等強制處分。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駁回楊○惠之聲請,理由是雖楊女因妨害電腦使用一案而被拘提及搜索,同時因未踐行米蘭達法則之四項權利告知,而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導致其縱持拘票【令狀】拘提其拘提程序並不合法、從而其衍生之無令狀搜索及扣押亦不合法。
楊○惠之律師同時主張
由司法檢調人員在非法拘提後執行附帶搜索所取得楊○惠之隨身物品、行李及電腦等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駁回楊女的請求,雖認為由調查人員所發動之拘提及後續附帶搜索及扣押等程序為不合法,但卻認為系爭強制處分不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不包含「司法警察所執行之強制處分」,但台北地院同時認為楊女得聲請將扣押物等發還。
本案因全案過程太過曲折離奇而引起中華人權協會的重視
向監察院舉發劉姓調查官等之違法失職行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1120edi032?utm_source=app&utm_medium=mmapp相關新聞請參「鏡週刊」)
楊○惠在此一被控竊取【超基因】營業秘密一案,雖然失去其大好前景及董座職位,但也因調查過程涉及人為操縱且全程6小時的上銬行為幾近變態而引起側目及對人權之更加重視。
對於提審及聲請撤銷強制處分之裁定是否合法合理,亦得以本案作為借鏡。
提審制其實是由歐陸及英美法系傳襲而來
人身自由的重視在人民被拘捕時而更為確認及確立。但本案後續發展至今楊○惠之營業秘密侵害一直未能成立,因此也有人認為○惠其實是無辜的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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