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寫給渴望減肥的人看的食品廣告,那麼容易被下架? 【民事律師推薦】
為什麼寫給渴望減肥的人看的食品廣告,那麼容易被下架?
(食品標示法01)
上一次和一位心臟科的醫生談到台灣有超過50%的人口都在減肥,那位在醫界頗具有知名度、向來有心臟外科手術權威的醫師突然悠悠地道了一句:「我減肥也減了十年了。」
原來,減肥還真的堪稱為一項全民運動,有一部分的人是為了健康而減肥,但有更多數的人是為了找回自信、追全完美的外表及體態而減,畢竟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瘦的人穿什麼都好看!」為了穿上衣服能凸顯身材勻稱苗條,很多嚮往穿著比基泥在海灘上吸睛的女人們在減肥路上可沒少吃過苦頭。
問題是:不管是在臉書、或者在Line上,還有直銷與販賣各種健康食品的購物頻道上,都以減肥、減重、減掉多餘的體脂肪為名在號召著全民無論到那裡都在衡量著要不要來投資這個減肥食品?有一則廣告是這麼說的:「老師也是女人,明白女人不容易,如果我們女人一成不變,男人就一定會變,你可以長得不完美,但是你一定要捨得給自己打扮、保養。男人都是視覺動物,你不漂亮又不保養,久而久之,你其他的優點都會被抹殺掉。相信老師,等你變漂亮了,一切都會順利起來。」聽起來是不是感覺減肥、改變自己原來是這麼迫切、不能怠慢的一件事。是不是有說到妳的心坎裡?接下來就是廣告主要賣的:「老師的產品配合電商節的活動一個療程7000元幫助您瘦5~7公斤、二個療程12000元幫助您瘦8~12公斤,產品持續服用還具有美白、延緩老化的功能,讓您無論幾歲開始服用我們的產品,都可以瘦身、美白、回春.....。」不知道您看完這則廣告的感覺是「哇!好神奇呀!」還是理智性地挑戰這種沒有邏輯感、不知道產品配方成分、不了解產品如何短期內減掉那麼久累積在身體上的脂肪之原理,也就是說,
你會不會有點懷疑:「這種東西是不是太誇張了!」
如果是的話,那麼代表您具有敏銳的法感,類似這種的「掛保證『幾個療程瘦幾公斤』」廣告,已經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依據第45條可以裁罰4萬元以上到4百萬元不等,更甚者還可以強制業者停業、歇業。而這種裁罰是按次計算的、也就是該廣告只要上架刊播一次,就可以罰「至少4萬元」、累次計算,直到廣告下架為止。這也就是為什麼針對渴望減肥的消費者所製作的廣告那麼容易被下架的原因。
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該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綜合前兩項,所謂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具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是什麼意思、有無例示?
我國衛福部在民國108年以衛授食字第1081201549號令發布相關之準則及認定標準。而依照這套規則對業者開鍘的案例不在少數,我們舉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佐證(實務上真實發生的案例)
有一販售保健食品的業者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販賣健康食品並在有線電視或網路上刊播廣告,內容述及:「食用8週有效降低→體脂肪量14.7%.....可有效減輕體重......經動物實驗8週下降.......幫助降低體脂肪、抑制碳水化合物形成脂肪、增加脂肪氧化及燃燒...。」還有還有
「幫助受創細胞自我修復的能力....可以抗衰老、預防心血管疾病、降低罹癌風險等。」
這則廣告共計播出了30次,接到了兩張衛福部開出的罰單,一張是新台幣80萬元,另一張是120萬元,共計200萬元。
看到這裡,您還認為廣告上的用語、文案等等,只是廣告公司、公關公司或業務部門、公司行銷經理的事嗎?如果您正在努力想辦法要進入減肥食品的這塊大市場,那麼廣告文案就不只是行銷部門的事情,而是你更須要一個出色的法律顧問!免得廣告雖然有市場,但還不夠付罰鍰~得不償失。
#食品標示、食品廣告
#食品廣告具有療效與裁罰標準
百珊律師日常案例分想___食品標示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