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職場性騷擾怎麼辦?|台中性騷擾案件律師|台中女律師

 

近期台灣『#metoo』運動從政壇、學術界延燒至娛樂圈,讓大眾重新審視性騷擾議題。而在職場上,該如何界定職場性騷擾以及如何尋求協助?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有什麼樣的防治責任?就跟著百珊律師一起讀下去吧~

 

【8成受害者選擇隱忍】

一般人在職場上碰到騷擾事件時,通常會因為「擔心失去工作」、「不清楚申訴管道」、「擔心別人想法」等原因選擇不申訴。此外,性騷擾經常來得突然,多數受害當事人會先驚嚇,無法當場反應,造成蒐證困難。

 

【職場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我國第一個明文定義職場性騷擾以及雇主責任的法律。該法第12條規定將職場性騷擾行為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

一、「敵意環境性騷擾」是指以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創造敵意、脅迫性或冒犯性的職場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

二、「交換式性騷擾」:利用不對等的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的情形。

 

【我是受害者如何自保?】

遇到性騷擾時:首先,要記得做錯事的是做出騷擾行為的人,不是自己。並且,我們可以先針對當下情況進行蒐證,例如:錄音、當場制止與其對峙並重述剛才發生了什麼事,讓旁邊的目擊證人能夠知悉情況,或是通訊軟體的截圖等等。接著,我們可以依照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檢舉程序尋求協助。

【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及當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的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的責任,包含立即不公開調查、懲處加害者、保護受害者安全、雙方隔離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檢視違反哪些法條,評估是否協助警察機關處理。雇主更須留意受害員工的心理狀態,給予後續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源等。

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故意不處理,當事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可依法處10至50萬元罰鍰,並會公告公司名稱和雇主姓名,此外,連受害者受到的損失,雇主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雇主應該秉持公平公正的處理,不該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

 

不論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受害者,若是遇上職場性騷擾,千萬記得不要為了保住工作飯碗而默默忍耐,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願意陪您一同度過,千萬不要隱忍、默不作聲,立即蒐證並尋求相關救濟,將加害者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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